原告:席福宗,男,1929年7月3日出生,渑池县笃忠乡石朱村三组农民。
被告:河南省渑池县笃忠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达方,乡长。
席福宗于1951年退伍回乡,现为孤老复员军人,1985年开始享受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的定补,现持有三门峡市民政局发给的优抚(救济)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证,号码为4010338,发证时间为1997年6月1日,定补金额每月为50元,该款由渑池县民政局拨给笃忠乡人民政府。席福宗从笃忠乡人民政府下属的民政所领取。1987年3月30日,笃忠乡政府成立敬老院,席福宗符合入院条件入住敬老院生活,半月后席福宗私自离开,后以其无生活来源要求笃忠乡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笃忠乡人民政府按敬老院院民每月发给席福宗面粉40斤,现金10元。1992年春,席福宗所在的村组调整土地时,将席福宗的一亩二分口粮田和三分自留地收回。1992年笃忠乡人民政府增加敬老院院民生活费,席福宗由每月10元增至20元,每年发给席福宗小麦600斤,经席福宗要求,笃忠乡人民政府同意将全年面粉折小麦600斤存入笃忠乡粮管所,1995年4月席福宗将其所存的500斤小麦出售给他人,笃忠乡人民政府发现后于1995年5月开始将每月发给席福宗的20元钱和40斤面粉停发至今。
席福宗现在笃忠粮管所存面粉540斤,在笃忠信用社存有定期存款12笔,存款共计1810元。
1998年7月13日,席福宗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
1、补发停发期间的伙食费及面粉,并支付停发期间的利息及交通费184元;
2、将每月定补由现在的50元增加至55元。
「审判」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席福宗为复员退伍军人,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按照《军人抚恤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补,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每月定补数额,不属被告职责范围,原告坚持起诉被告,不予支持。原告现存一定数量的面粉和一定数额的存款,要求被告从1995年5月起补发每月20元钱和40斤面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但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照顾。原告属优待对象,现无农田耕种,生活没有保障,被告应给予优待照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10月9日做出判决:
一、驳回原告席福宗要求增加定补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给予原告经济照顾200元;
三、被告给予原告优待,其标准按笃忠乡敬老院每月的生活标准执行。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被告服判,原告席福宗以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被告每月增加定补5元钱,补发1995年5月停发到今的每月40斤面粉和20元钱,并赔偿经济损失5500元。
-
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
172人看过
-
政府不履行林木确权法定职责案
179人看过
-
谢培新诉永和乡人民政府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
343人看过
-
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
279人看过
-
营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51人看过
-
孙玉民诉长春市南关区新立城镇人民政府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
490人看过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长、企业的厂长、经理等)。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是由法律赋予的,其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更多>
-
-
市政府和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履行哪些职责?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6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二)组织起草、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三)组织、扶持、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四)公布全民健身活动有关服务信息;(五)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培训、管理、考核社会体育指导员;(七)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及其
-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时,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241、可以。 2、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被占地人的合法权益。
-
拒不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的处罚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