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期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1:13:04 446 人看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2008)甲民三(民)初字第1115号

原告李××男,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县X镇XX栋

原告赔偿××男,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住浙江省XX县XX镇XX街

孙*坤,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定区XX路x栋XX室,上海

原告李×××、金××与被告××同住

法院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坤与被告同住××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已结束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月28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的2xx-2xx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为3年。租赁期满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房屋,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特此请求,被告被命令从2008年8月1日起搬出租赁房屋,并承担自实际搬出之日起的房屋租金(按每月xx500元计算)

被告辩称,在租赁期间,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另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截至2009年2月30日。由于合同尚未到期,与原告的主张不符

经审理,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XX月XX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的x1-x2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2005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租金为每月xx500元。合同还规定,如果租赁关系发生变化,装修将不予赔偿,也不能随意拆除。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也支付了租金。合同于2008年1月到期后,双方均未续签合同,被告仍在使用租赁房屋。2008年8月27日,原告致函被告律师,要求被告在同年9月6日前搬出租赁房屋并支付相关费用。但被告没有搬出去。2008年9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被责令迁出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1-x2室,并自2008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支付房租(按每月xx500元计算)上述事实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出具的律师信函以及双方的法庭记录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在庭审中,被告提供了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并认为该合同是原告和被告在租赁期内分别签订的,原告李××合同规定租赁期为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30日。被告说,他不同意搬出,因为租赁期限尚未到期;同时,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在租赁房屋内的装修费用。由于原告否认与被告签订了单独的合同,被告要求对其提供的租赁合同进行赔偿××签字确认,但事后没有提出书面申请。法庭向被告解释法律后,被告仍然没有提交书面身份证明申请。由于双方意见不同,调解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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