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损害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6:17:08 403 人看过

在英美两国新闻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手段。本文拟对英美新闻侵权损害赔偿的类型、数额、责任的减轻等诸问题作简要分析,以期对当下中国大量涌现的新闻侵权案件的处理有些许借鉴意义。

首先、损害赔偿的类型

英美法中多将损害赔偿区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compensatorydamages)和非补偿性损害赔偿(non-compensatorydamages)。前者可进步划分为般损害赔偿(generaldamages)和特殊损害赔偿(specialdamages),后者具体又包含象征性损害赔偿(nominaldamages)、蔑视损害赔偿(contemptosdamages)、惩罚性损害赔偿(pnitiveorexemplarydamages)等几种不同的方式[1]。其中,新闻侵权案件中所涉及的主要是般损害赔偿、特殊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三种类型。

1.般损害赔偿

般损害赔偿针对的是那些主张权利时既不能精确计算也不能实际证明因而只能以个总额加以赔偿的损失[2]。般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无须原告予以证明,而是由法庭根据损害程度等因素自行加以确定。

新闻侵权的客体般是名誉权、隐私权等非物质性人格权,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羞耻、尴尬、愤怒、悲伤、恐惧、焦虑、抑郁等精神痛苦,这些损害显然无法以金钱进行准确计算,自然属于般损害赔偿的对象。

尚须指出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同样可以主张般损害赔偿。例如,英美法以为法人和自然人属性不同,不可能要求赔偿所谓的精神损失,但对于新闻报道所造成的那些无法量化的经济损失(nqantifiableloss),法人也可以要求般损害赔偿[3]。

2.特殊损害赔偿

特殊损害赔偿和般损害赔偿相对,它是对原告所遭受的可以量化的金钱损失的赔偿。例如,由于被告的新闻报道,原告和他人的份买卖合同被解除或者原告被所在公司解雇等,这些均属于可以量化的金钱损失,原告有权要求特殊损害赔偿。根据英美两国的诉讼规则,原告若要主张特殊损害赔偿,必须在诉讼中特别指明,并予以证明。

考虑到新闻侵权的客体以非物质性人格权为主,实际案件中原告很少会主张特殊损害赔偿,即使提出此类主张,其数额计算也相对简单。英美学者据此多以为相对于般损害赔偿,特殊损害赔偿在新闻侵权案件中较为简单、次要[4]。

3.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般损害赔偿和特殊损害赔偿均是主要着眼于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更多地是惩罚被告的不正[5]当行为,警戒其他人勿犯类似错误。在决定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之时,不是或主要不是以原告的有形或无形损害为根据[6],而是通常会综合考虑被告实施违法行为的方法、被告的过失程度、被告获取的利益、原告的损害等多种因素。正因为如此,惩罚性损害赔偿被以为是最为主观、最无法预期的种损害赔偿[7]。

惩罚性损害赔偿般数额较大,对原告而言,它是笔意外之财,对于被告而言,则是意味着遭受了刑法之外的惩罚[8]。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正当性直饱受质疑,不断遭到诸如违反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原则、使受害人不当得利、计算标准太过主观,且无法预期之类的指责。英国的Neill委员会和Falks委员会都在报告中建议废除新闻侵权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9]。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密歇根州、新罕布什尔州、俄勒冈州、华盛顿等五个州也明确禁止在诽谤案件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10]。

不过,当前司法界的主流意见不是彻底废除惩罚性损害赔偿,而是对其适用设置为较严格的条件。英国法以为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判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应满足两个条件:是被告在主观上明知会发生损害后果,或者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二是被告企图通过实施该行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具体而言,是指被告预计该行为的所得会超过其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11]。在美国,根据最高法院在Gertz诉Welch案中所确立的规则,只有证明新闻媒体存在实际恶意(actalmalice)时,才有可能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12]。而所谓实际恶意般理解为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故意。

第2、损害赔偿的数额

1.屡见不鲜的巨额赔偿

在般损害赔偿、特殊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三者中,只有特殊损害赔偿在数额计算上较为客观,而般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都依赖于法庭(法官、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或者说是其主观估算。由此也决定了新闻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各个新闻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数额差别很大,但总体而言,英美国家新闻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显得过高,有些漫无边际的赔偿让人瞠目结舌,原告经常获得和其所遭受的损失明显不相称的赔偿。例如,由于杂志发文声称流行歌星JasonDonovan是骗子和伪君子,JasonDonovan最终获得了20万英镑的赔偿。还比如,由于前妻声称足球运动员GraemeSoness是个被牢牢套住的脏老鼠,法庭判定GraemeSoness获得75万英镑的赔偿[13]。

美国新闻侵权案件中的巨额赔偿更是屡见不鲜,赔偿金动辄就是数百万美元,有时甚至高达几亿美元。1996年,在起针对美国广播公司的诽谤诉讼中,陪审团判给大西洋银行金融公司及其首席执行官1000万美元赔偿金。1997年,由于发表在上的篇文章,得克萨斯州的个陪审团判给债券经纪人公司MMAR集团2.227亿美元赔偿金[14]。2003年,在起诽谤诉讼中法院判决被告向好莱坞影响汤姆·克鲁斯支付1000万美元的赔偿金[15]。根据美国诽谤应诉资源中心的研究,1990—1991年,有6起诽谤案件法院判决媒体支付超过1000万美元的赔偿金,1996年诽谤案件(以及和此有关的案件)的平均赔偿额是280万美元[16],而2000年这数字上升到560万美元[17]。

2.随之而来的激冷效应

巨额损害赔偿金使新闻媒体不堪重负,尤其是对那些规模较小的媒体来说,起新闻侵权诉讼的花费极有可能使它们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例如,20世纪80年代,家名为AltonTelegraph的小报社由于在诽谤诉讼中被判决赔偿920万美元,被迫向破产法院申请保护[18]。

不少媒体为避免诉讼风险以及随之而来的高额赔偿,不得不对那些和公众利益相关却容易引发争端的事件保持沉默,而更多地进行许多四平八稳、无关痛痒的报道。即使作些舆论监督性质的报道,也往往针对的是普通人或小公司,对于知名人士和大公司则不敢招惹。此种状况也被称作高额损害赔偿带来的激冷效应(chillingeffect)[19]。

美国的烟草业和新闻媒体之间长期的纷争,对于这种激冷效应是个很好的注脚。为了反对媒体刊登报道指责烟草或烟草业的某些行为对人体有害,布郎威廉姆逊公司(BW)以及其他大型烟草公司不断以遭受诽谤为由起诉些媒体。1994年,菲利普·莫里斯公司起诉美国广播公司构成诽谤,索赔金额为100亿美元,年后,该案达成庭外和解,美国广播公司向原告支付1500万美元,并前后两次在黄金时间向原告道歉。这案件对新闻界造成了很大的震动,就连著名的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也由于担心被烟草公司起诉,而取消播放业已准备好的对个曾在BW公司工作的科学家的采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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