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信托作为现代社会一种重要的资产运营和财产管理方式,日益凸现其重要的价值。信托责任其实质是基于信任关系上受托人为委托人所应尽的责任。本文作者把信托责任引入到医患关系中,通过构建一种医生信托责任的培育机制来提高医生的信托意识和行为,从而为破解当前医患之间的一些不和谐之音提供一个视角。
一、信托责任与医务人员的信托责任
信托,俗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现代社会,是一种重要的资产运营和财产管理方式。我国也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在我国引入了信托制度。所谓信托,就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而基于这种信任关系的受托人的责任就是信托责任。美国信托法的权威专家Bogert认为,信托是一种信任关系,基于这种信任关系,一人作为财产的持有人在衡平法的义务的拘束下为另一个人持有或运用财产。在病人的求医过程中,病人的求医行为蕴含着对医生的信任。病人向医生求助,这就意味着病人相信医生会把涉及他健康和生命的利益,而不是医生本人的利益或其他人的利益放在优先的地位,因而他把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托付给了医生,从这个角度看,病人看病也是一种信托,病人基于对医生的信任,将其健康和生命托付给医生,而医生按病人恢复健康的意愿,按照自己所掌握的医学专门知识来处置病人。因此,医患关系也是一种信托关系,而基于这种信托关系之上的医生的责任就是医生的信托责任。医生手中掌握着决人生死的知识,古人所说的不仁不可托,不智不可任,不廉不可信,就是要求医生要具有信托责任,值得病人信任和托付。
二、医生的信托责任对当前医德医风环境的影响
当前,社会对医德医风的抨击日益增多,医疗纠纷也呈上升趋势,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很多,但不可忽视的是一部分医生信托责任的缺失使病人对医生的信任度降低,医生缺乏信托责任,反映在医生的道德和品质上,就是医德医风不正。如有的医生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让病人多次检查、多次看病;处方上开一些不必要的昂贵的药物和检查;甚至出现诸如哈尔滨天价医疗费之类的事件,其实质就是医生在病人就医时没有考虑到病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把自己的经济利益放在行医的首位;有的病人为了有利于治疗,甚至把自己最隐秘的个人隐私告诉医生,这种极端的信任要求医生为其保守秘密是其应尽的责任,而有些医务人员却把它泄露于众,这是对病人的极端不尊重,也是缺乏信托责任的表现。
三、医务人员信托责任培育的制约因素
1、社会诚信体系缺失
社会诚信体系是以信用关系、信用制度建设为基础,在交易、交往过程中遵守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民法四大原则之一),并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积极作用的系统工程。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已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如美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不仅有完善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制、规范的个人评估机制、严密而灵敏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系统,而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此外,根据世界一些国家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成功经验,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失信惩罚机制能够有效地消除绝大部分失信现象的出现,改善市场秩序,最终重建社会信任。当前,在我国尚缺乏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表现在个人信用体系缺乏,有关诚信体系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失信的惩罚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人信用的缺失,将会成为其发展的掣肘。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加上缺乏失信的制约机制,使我国的很多行业、很多人都缺乏信托责任。
2、医生信托责任与医学道德伦理的冲突
由于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大多数病人在大多数情况下缺乏使他们恢复自己健康的知识和技能,并且不能判断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质量,他们不得不依赖医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因此在医患关系中,病人其实处于一种脆弱和依赖的从属地位,而医患之间的信托责任是基于生命和健康之上的,它不同于信托业中的基于资产之上的信托责任,因此医患之间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同于一般常说的信托关系,其一在于两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不同,其二在于两者的从属地位不同;这就决定了在一般信托中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公开的信息在医患之间这种特殊的信托关系中也许不可以向患者公开,如医患之间的告知制度在不同病人中如何落实。康德认为,向病人告知其病情是医生的绝对义务,哪怕这是一种善意的欺骗,换言之,医生如果没有如实的告知病人的实际情况,他是违背了信托责任的。但在现实中,向病人的告知同意在一些特殊病人身上的落实尚无定论,医生的信托责任与医学伦理道德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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