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和当事人的具体争议部分,结合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实践,界定如下:
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返还代垫费用、支付报酬及其利息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多支付的费用、报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的,为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或单证的,为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
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上述案由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说明
“代垫费用”指代垫的海运费和杂费,但不得扣除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此处的“报酬”指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不包括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返还纠纷”中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为不当得利,严格意义上应定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但引发该不当得利的基础关系为货运代理合同,或者说该不当得利的类型是因货运代理合同中的清偿而引起的不当得利,因此基于审判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仍定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交付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为交付单证纠纷,且多数与损害赔偿纠纷竞合。
一、中介合同和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中介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中介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中介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中介合同中,中介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人在中介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中介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中介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中介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中介人的中介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中介人的中介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中介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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