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9:37:49 185 人看过

某某某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企业,2011年11月,某某某公司接到一笔订单,因员工缺少,便将约5300小时的工作量以13元/小时的价格交给王某。王某前后叫来张某等23人到某某某公司工作,工资为每小时13元。2012年12月17日,张某到某某某公司从事服装缝纫工作。张某等人与某某某公司的员工一起工作,遵守某某某公司的作息制度,接受某某某公司的管理。

今年1月4日晚上9时,张某下班回家途中与他人相撞受伤,因涉及到是否构成工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审理中,某某某公司认为张某是王某雇佣的员工,工资由王某发放,其与张某之间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某某公司主张张某是王某雇佣的员工,未能提供张某与王某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王某出面找张某等人到某某某公司工作,向张某等人发放工资,不足以证实其为张某的雇主,相反,某某某公司陈述其支付给王某的报酬为13元/小时,与张某等人获得的报酬一致,且张某等人的出勤时间也由某某某公司员工记录,即王某在其中毫无利益可言,不符合分包的法律特征及生活常识,故不能认定双方属于分包关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某某某公司为完成订单聘用张某等员工,张某在某某某公司工作,由某某某公司进行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法院据此判决张某与某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吴丹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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