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在粤务工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援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1:50:19 317 人看过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粤劳社[2008]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

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发生以来,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号召,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全面摸清灾区在粤务工人员基本情况和受灾情况,全力做好慰问和帮扶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援抗震救灾。当前,救灾工作进入疾病防治和灾后重建阶段,进一步加强灾区在粤务工人员稳定帮扶工作,提前准备接纳灾区劳动力入粤就业,对于支援抗震救灾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开展灾区在粤和新入粤务工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供医疗保险援助。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灾区务工人员在此次地震中受伤的,其在灾区及其他地方急救、抢救所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全额支付。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异地就医的受灾参保人员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二、提供工伤保险援助。凡参加我省工伤保险的灾区务工人员,震期在灾区或回家在救灾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可视同工伤,享受我省工伤保险待遇

三、提供技工教育援助。省今年安排2000名免费入读我省技工学校的指标专项招收灾区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对入读我省技工学校的灾区一、二年级学生,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1500元。各技工学校对家庭受灾的师生要根据受灾情况,对其学费、生活费给予适当的减免和补贴;对确需返乡的受灾地区的学生和教师要帮其支付一次往返路费及途中所需的生活费用。

四、提供职业培训援助。将灾区在粤务工人员纳入我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参加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提供就业服务援助。在各级就业服务和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开展“就业直通车”服务,为灾区在粤和新入粤务工人员免费提供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灾区新外出入粤务工人员对岗位不挑不拣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推荐其就业;对在粤务工半年以上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灾区失业人员给予失业登记,享受本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公共就业服务待遇。企业招用灾区劳动力要提供住宿,并预支一定工资作为其生活费。

六、提供就业政策扶持。凡灾区务工人员在我省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对企业招用符合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灾区在粤登记失业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七、提供带薪休假。各地要督促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对家庭受灾的在粤务工人员,本人要求返乡的要安排其带薪休假,按时足额发放休假工资;督促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中对职工探亲假交通费用补助的规定,给予返乡人员往来交通费用补贴。

八、提供维权援助。对灾区受灾务工人员要求辞工返乡的,用人单位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工资和交接工作;灾区务工人员回家救灾后重返原单位的,原单位要接收安排工作、续签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对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必要的生活及交通费用补助。对于涉及灾区受灾在粤务工人员的劳动纠纷维权案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优先及时处理,特事特办。对灾区受灾务工人员追索2008年5月1日后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生活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用人单位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九、提供生活援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慰问活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从当地筹集的抗震救灾赈灾款中拨出专款,对有直系亲属伤亡的灾区务工人员发放慰问金。要发动企业对直系亲属伤亡的灾区在粤务工人员,或因房屋倒塌而生活困难的灾区在粤务工人员提供生活补助。

十、以高度政治责任感确保政策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做好地震灾区在粤务工人员的劳动保障援助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和政治任务,全力以赴,特事特办,扎实推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到实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服务机构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为灾区务工人员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影响支援抗震救灾大局的,要追究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上述政策在抗震救灾期间生效,此后统一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请各地于5月30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郭晓明、林伟雄,联系电话:020-83363379、83363271,传真:020-83327258,邮箱:ngb3271@163.com。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2日 15: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就业相关文章
  •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1999]90号复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90号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用人单位无理阻挠或拒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如何予以行政处罚的请示》(吉劳监字[1999]5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监督检查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中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
    2023-06-09
    268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好共就业服务
    劳社部函[2007]第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就业促进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于2008年继续在全国组织实施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四项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就业援助月活动(一)活动主题:实现就业,稳定就业,我们真情相助。(二)援助对象:根据当地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目前尚未就业的人员和已实现就业但落实政策不到位或遇到新的困难的人员。(三)时间安排:2008年元旦和春节期间的一个月,具体时间由各地确定。2008年2月底以前上报活动总结。(四)活动内容:1.采取专题宣传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经济社会政策、公平就业的原则、对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
    2023-08-17
    428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读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只要符合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昨日首次正式解读《劳动合同法》,曾参与起草该法律的专家们,为企业和劳动者释疑解惑。无固定期合同铁饭碗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会上商讨的焦点。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误以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不能再解聘员工了。对此,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无固定期”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而是终止的时间没有确定。该负责人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和“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位不能两次试用同一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2.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
    2023-06-05
    135人看过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工资工作调研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全面完成今年企业工资的各项工作,同时研究明年的企业工资工作思路,省厅拟定了有关调研提纲,请各地就本地企业工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明年及今后一段时间工作思路和对策措施等,并结合劳动保障部的调研提纲认真开展调研。同时,经厅领导同意,拟定于10月29日和11月上、中旬,分片召开地区企业工资工作调研座谈会。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和工资科(处)长参会。二○○四年十月二十日企业工资调研提纲一、工资宏观调控:本地区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保障等制度的实施情况;开展工资收入分配监督检查情况;探索建立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的可行性。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地区按要求建立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控、欠薪报告、保证金、连带责任追究、公开曝光、信用管理等重要制度和办法的情况;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三、内部分配改革:本地区企业人才收入分配
    2023-04-22
    249人看过
  •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企业集团,中央驻滇企业:近来,省外一些用人单位由于对《劳动合同法》认识不到位,采取“置换”、“买断”等方式恶意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个别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直接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省个别企业也存在类似问题。为确保《劳动合同法》的顺利施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地、各单位在广泛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时,要注重提高宣传的效果,要在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准确宣传的基础上,尤其要将社会普遍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的解除条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条款作为宣传的重点,及时消除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法律的误解和疑虑。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使用人单位全面准确
    2023-04-22
    366人看过
  •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劳社资发[2003]21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以下简称161号文件)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161号文件中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控股”是指国有企业绝对控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中的规定,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时,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
    2023-06-09
    58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月八日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
    2023-06-10
    462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残疾人联合会:为做好残疾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加强登记残疾失业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工作。要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0号令)的要求和当地确定的失业人员登记范围,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并认真做好已登记的残疾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残疾人的失业登记、发放失业登记证明,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三、规范操作,做好登记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就业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残疾人都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
    2023-06-10
    70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的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社厅发[200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劳社厅发[2002]3号)下发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总的情况是好的。为了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和完善这项工作,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简化行政手续,防止权力滥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二○○三年五月八日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试行)为了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简化行政手续,为民多办实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针
    2023-05-05
    452人看过
  •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杭劳社就[2008]184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帮助地震灾区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尽快恢复就业,保障地震灾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灾区重建家园,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浙劳社就[2008]59号)精神,现就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重要指示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精神,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对灾区人民的深厚感情,把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落实职能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二、摸清有关情况。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力量,尽快摸清本地区来自灾区务工人员的人数、结构和分布情况。走访重点企业,了解招用灾区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开展
    2023-04-22
    37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劳动处,外省(市)驻京机构: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我们的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上来。二、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对外来劳动力宏观调控的力度,结合目前我市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检查,坚决杜绝私招乱雇行为。三、加强与相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的协作,注意灾区民工的动向。自1998年12月1日起至1999年12
    2023-06-09
    172人看过
  • 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企业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势头增强,社会流动就业人员增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求劳动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劳动管理服务社会化,经研究决定,在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代其联系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业务的一种中介服务形式,代理方和委托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生活费。二、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其代理对象主要是:在南昌的中央和省直企事业单位,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以及被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社会流动就业人员,在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就业的人员,要求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个人
    2023-06-09
    66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文号:苏劳社医管[2004]1号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精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自身利益,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对促进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保护女职工特殊生育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各地要从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以对参保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二、各地要加强对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指导,继续加大工伤、生育保险的扩面工作力度,加强工伤、生育基金征缴监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服务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水平。三、为切实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根据
    2023-06-06
    142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省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做好2005年全省再就业培训工作,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开展,现就2005年全省再就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强化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线,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培训经费为保障,以提高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为目标,按照《2004——2006年江苏省再就业培训规划》,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二、目标任务(一)力争全年再就业培训4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90%,培训后一定期限内再就业率达60%以上;(二)创业培训2万人,创业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成功创业率达50%以上,平均每创办一个企业,开发就业岗位3个以上。三、工作重点(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把再就业培训摆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1
    2023-08-17
    152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更多>

    #劳动就业
    相关咨询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认定的通知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3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33号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一)参加抗震救灾的职工,在抗震救灾中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三)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四)在工作时间内由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由于地震原因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月)。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
    • 怎么区别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8
      从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关系来看,前者以针对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设立,后者针对生活风险而建立,不考虑主体的差异,因此社会保险是劳动保障的内容之一,但不是全部。社会保险的关系主题是劳动者和用人者的时候,也才属于劳动保障的内容,两者是区别但是有交叉。
    •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4
      〔1〕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者贯彻执行;〔2〕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3〕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4〕对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5〕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进行培训、任命、考核、监察和管理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参保地点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4
      由于该办法出台日期为1994年,由原劳动部颁发,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原劳动部职能范围是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由人事部负责。因此,该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之后,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社会保险职能划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年来,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扩大的趋势。目前,多数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