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市场自我管理的能力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市场经济运行法,法律体现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关键在于,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市场自我管理的能力,反映在立法上为公司自治和市场自律的价值取向。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公司自治是保证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律运行的重要基础,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重要保证,强调公司自治的重要表现是立法者更多地通过赋权公司以内部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非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授权行政机关干预公司的内部事务,本次两法修改正是反映了这一趋势。
比如,涉及公司代表权问题上,取消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的强制性规定,赋权公司通过章程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中自行确定,使得公司代表人多元化,尊重了公司对代表权分配的意志;在涉及公司利润分配问题上,允许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或者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尊重股东对于利润分配的自主权;
在涉及公司权力机构运行问题上,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两重性,股东会作为其权力机构,其运行方式和议决程序可以基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灵活作出规定,而不必强制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处理,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会议通知时间和决议作出的方式等进行约定,使得公司权力机构职权的行使和运作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
涉及公司对外投资问题上,公司的对外投资是公司对于法人财产的支配和自主经营行为,理应服从公司经营战略和盈利追求的需要,只涉及公司资产形态的转换,并不直接影响资本真实与维持,只是影响资产的变现能力和程度,允许公司通过章程对转投资的比例和限额自行规定,满足了市场实践中要求放宽转投资限制的强烈要求,尊重了公司对其自身资产运用的意志;
公司经营范围可由公司章程自由设定,只需通过登记履行对外明示的义务,将公司经营范围还原为公司自主决策行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的职权可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等等。这些内容的改进都反映了本次立法将公司章程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为重要的内部纲领性法律文件,规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之间的基本行为准则和法律关系,充分体现尊重股东和公司的意思自治,明确将公司定位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便于市场主体的自主发展、自由竞争和自我管理。
从市场运行的角度看,有效的自我管理和协调机制是市场自治的另一重要方面,实现市场自律有利于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和降低监管成本。对于资本市场而言,最能体现市场自我管理和协调机制的组织就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集中交易场所,只有通过自律性的市场管理和监督,才能提供一个公平、透明且有效管理的市场给发行人、投资人和其他市场使用人,这是维系市场高效运行的基础。
本次证券法修改从法律条款上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组织和自律监管的地位和职能,例如,首次将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条件的设定权和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核准权赋予证券交易所,恢复公司上市的市场行为本色;扩展了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范围,而非局限于证券公司,便于更多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同时为发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赋权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和限制异常交易,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制止有损市场秩序和交易公平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对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监管权威等等。
上述这些自律监管权力,都属于证券交易所作为市场组织者和监管者应当享有的自治权,证券法对这些权力进行规定,重要意义在于划分了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的权力和政府权力之间的边界,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对交易所享有自律权的认可和保护。
这些修改都反映了中国市场管理制度的进步,体现了市场优先和自律优先的原则,凡是市场能够自我调节的领域不再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意味着在政府行政管理与证券市场自律的关系中,证券市场自律优先原则得以确立,市场机制和市场组织者的功能和作用得到尊重,政府只有在市场机制和市场自治失效时,才介入市场管理事务,维护市场秩序,实现政府职能由行政许可向市场监管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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