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有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1:55:53 256 人看过

法律咨询:关于合伙企业无限责任的咨询

注册成立合伙企业,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咨询,如果

有限公司1是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人

自然人2和3是有限合伙人

自然人C是有限公司1的指定代表

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是否由有限公司1或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C1

律师答:

答:委派代表C不负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94条有关内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合伙企业不办理变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法规定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属于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应当赔偿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其权益和财产返还合伙企业;第九十七条合伙人擅自处理本法或者合伙协议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执行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无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或者在清算报告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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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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