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房屋的,该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2:11:52 114 人看过

法律咨询: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使用的,该如何处罚?律师答复: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组织竣工验收的,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为合格工程。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开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建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二)已取得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除的,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次数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第十条在建工程因故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停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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