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审理时间,涉外管辖有哪些特殊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0:35:00 81 人看过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审理时间

上诉的时间(30日),提交答辩的时间(30日),审限不受限制。

二、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原告可在与争议有一定的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选择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

(1)因合同纠纷对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侵权纠纷对在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不动产纠纷,即使不动产在国外,只要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原告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条规定是协议管辖:

(1)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侵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应诉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条规定是应诉管辖,又称为默示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告即使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案的被告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前来应诉进行实质性答辩的,视为其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外国法院对这类纠纷无管辖权。这一规定符合合同纠纷由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国际惯例。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程序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这一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包括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第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属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均享有司法管辖权;第三,任何外国法院的裁判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审查并承认后,才能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我国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或者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裁定予以承认后,才具有效力,需要执行的,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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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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