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众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资本的供求市场也日益繁盛。一部分有经济基础的民众希望通过投资获得丰厚回报,而另外一些需要周转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则希望通过融资来更快的获得发展资金。一方面,对于投资者来说,传统的银行理财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大众的投资期望。股票、期货等投资模式的高风险性又让人望而生畏。另一方面,对于急需资金的融资者来说,银行贷款的繁琐手续是一件麻烦事,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也是一道难以逾越的藩篱。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应用,一种依托于网络的P2P网络贷款模式应运而生。2005年全球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诞生,为个人以及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融资提供了一个快速、高效、便利的新型融资渠道。在我国,第一个P2P网站是2007年上线的“网贷平台”,随后大量的P2P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然而P2P网络贷款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征信体系不完善、监管真空、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退出机制不完善以及相关法律保障不完善等诸多的法律风险,笔者的一些朋友在打算进行P2P网贷投资时也经常向笔者咨询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就尝试从法律层面对于P2P网贷投资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由于金融投资领域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笔者掌握的金融专业知识尚浅,文中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同仁及金融专业人士不吝指正。
一、P2P网贷的概念和发展现状
P2P网贷,又称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也就是“点对点”的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借贷。具体而言,就是投资人和贷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这个中介平台,在网络上达成包括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条款的借贷合约,并通过网络完成认证、交割和清算等流程,实现信用借贷的一种模式。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新的形式,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借贷关系。
P2P网贷在国内刚出现的时候,大众对其抱以怀疑、观望的态度。经历了7年多的发展,目前广大的投资者和金融业内人士对其已经转变为肯定、鼓励的态度。尤其是2010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再次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些政策的出台,对P2P网贷平台在金融改革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了明确的支持和肯定。
二、网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
然而网贷平台毕竟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网贷平台的定性仍不够明晰。P2P平台最初的定位是一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提供机会,并为撮合他们完成借贷行为提供帮助、服务,同时借此收取一定服务费,并不参与到双方的借贷利益中,只发挥中介职能的平台。这是P2P最初的形式。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P2P平台所涉业务出现了很大的转变。为了进一步提高投资人的热情,大部分平台在发布借贷信息等传统功能之外,还增加了借款人资质审核、投资人投资担保等功能。
从这个层面来说,P2P网贷平台又具备了一种居间服务的性质。从权利义务关系上说,网贷平台与投资人和借贷人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由平台撮合投资人和借贷人完成借贷法律关系,从中收取管理费、手续费。网贷平台有权要求借贷人提供真实信息并保有对其资料进行审查并披露的权利。一旦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平台应承担起逾期催收责任,用尽司法资源完成逾期催收。
然而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有的网贷平台公开承诺为借贷提高担保,有的平台自营理财产品供投资者购买,甚至还有的平台作出“借款逾期后平台全额支付本息”等承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各种承诺伴随着诱人的高额利息回报,让投资人陷入难以取舍的境地。还有的平台用自己提交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存管的风险准备金来承担保证责任,这也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平台的存管资金终归是有限的,一旦借款人不按用途使用资金或进行非法活动,放贷人极有可能无法收回本金或取得利息收入,一旦形成大规模的兑付潮,平台有多少资金来应对呢?还有自营理财产品的平台,是否涉嫌归集资金成立资金池进行运作?
这些问题暴露出来的监管缺失,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不仅影响着P2P网贷的发展,也对广大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带来隐患。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中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
1、理财-资金池模式。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或者用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核查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募集资金。
3、庞氏骗局模式。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率借款标的,非法募集资金,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在此次会议中,银监会等管理机构明确了国家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同时提示投资人应当对利率畸高的“借款标的”提高警惕。
三、P2P网贷平台的最新法律支持
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投资热潮方兴未艾,广大投资者手持热钱期待着安全、正规的投资平台,更加广大的个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急需资金注入来发展壮大。金融业内人士也对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众说纷纭。在这种局面下,最高人民法院终于为目前发展迅速的P2P网络借贷作出了最权威的法律规范和指导。
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最高法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废止。
《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这项司法解释,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这个《规定》的正式颁布意义重大,对于P2P行业争论已久的“去担保化”问题也从法律上给出了明确定位,在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的同时,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对于平台以各种形式宣称承诺垫付的,法律均对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担保责任的请求给予支持。
四、对P2P网贷投资者的建议
P2P平台的活跃与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低迷、股票市场不稳定,投资者缺乏投资渠道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盲目的投资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在目前网贷平台坏账率难以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提高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意识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有一位经营汽车配件生意的朋友,看到P2P网贷投资的火热,打算把全部的资产都投资到P2P平台。投资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P2P平台更不是稳赚不赔的避风港。在了解了潜在的各种风险之后,这位朋友选择了化整为零的投资策略,选择了多种金融产品,分别投资以分散风险。建议广大的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平台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受高额利息的诱惑,要充分了解各种P2P网贷投资平台的公司资质和风险准备金存管构成,选择合法经营、正规运行、资信良好的平台进行投资,以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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