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权利质权需要登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8:33:50 227 人看过

一、哪些权利质权需要登记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权利质权的设立

(一)以有价证券为标的权利质权

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构成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已经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方式完成出质有价证券权利凭证的交付。

(二)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出质。构成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办理完毕出质登记。

三、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一)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

质权图册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即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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