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人是否必须出庭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鉴定人的出庭作证显得尤为重要。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时,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2.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是对其鉴定结论的负责,更是对法庭和当事人负责。当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时,其鉴定意见将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是对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的明确规定。
二、当事人申请鉴定及法院指定鉴定人的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鉴定的启动方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以法院调查为辅。
1.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在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情形下,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这体现了当事人合意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2.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3.法院一般不主动指定,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指定鉴定人。这一程序的设计,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又确保了鉴定的顺利进行。
三、当事人申请专家出庭质询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民事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越来越多,这对法官和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来阐明或反驳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结论。专家出庭质询,不仅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还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3.这也体现了辩论主义在鉴定制度上的延伸与扩张,有助于改进和完善现行鉴定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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