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03:58 462 人看过

1、目前,我国现行反倾销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现场核查暂行规则、,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反倾销抽样调查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问卷调查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获取暂行规则、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倾销和倾销幅度中期再审暂行规则、新反倾销出口商再审暂行规则、,商务部《反倾销工伤调查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国反倾销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应当看到,中国的反倾销立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其反倾销制度日益符合WTO规则,并取得了巨大进步,其成就不容忽视。然而,我国反倾销立法历史较短,与国际反倾销体系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反倾销法规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在立法层次、实质内容、程序事项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作为国务院的一项行政法规,可能难以从各个方面调动资源,开展反倾销调查,并全面有效地采取反倾销措施。同时,立法水平低也影响了中国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在与欧盟谈判时,欧盟多次根据高水平反倾销法对中国进行反倾销,反倾销事务难以处理,而且在法律层面上缺乏对等性,这影响了反倾销法规的作用。2.实体内容的缺陷首先,《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进口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然而,对于什么是“正常贸易过程”并没有具体的解释。这一漏洞很可能使调查机构无法解决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的倾销法律问题,如确定低于成本的销售、关联方的销售、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销售或政府控制的销售等,第二,《反倾销条例》第五条规定了三种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即根据进口产品的实际支付价格或应付价格确定出口价格;没有进口价格或者价格不可靠的,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者的价格为出口价格;如果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者或进口时未按照国家规定转售,则应以商务部合理推断的价格为准。该规定没有明确什么是“应支付的价格”,也没有确定“合理依据”的具体标准,因此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

第三,损害的定义《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国内同类产品的所有生产者,或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此处使用“主要部分”,而“WTO反倾销规则”规定了“most”,通常认为超过50%。这项规定在中国的比例太高。目前,面对反倾销,国内生产商无法积极参与申请,从而无法尽快立案并允许倾销产品扩散。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主体”不利于有效保护国内产业。此外,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阻碍国内同一或类似产品产业的建立是造成倾销物质损害的情形之一。国家立法应就阻碍产业建立的物质的准确定义和判断标准作出具体规定。然而,《反倾销条例》没有关于新产业和建立产业的实质性障碍的规定最后,缺乏关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如果反倾销仅仅是为了保护国内生产商的利益,或者如果反倾销不是通过申诉生产商的总产量不符合标准而单方面进行的,则很容易损害公共利益。3.程序事项上的缺陷首先是调查程序上的缺陷。虽然中国的反倾销条例也规定了申请启动和自行启动两种方式,但目前的具体措施是根据申请启动的情况制定的,没有自行启动的调查规则。因此,在现实中,中国主管部门一般不会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当国内企业对反倾销仍不熟悉,不能熟练运用反倾销调查来维护自身利益时,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自行立案积极保护国内产业

第二,调查方法。根据《反倾销调查听证暂行规则》第17条,听证为所有相关方提供了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但没有辩论程序,不允许相互辩论。就实际效果而言,如果没有相互盘问和辩论,就不可能完全澄清事实的是非曲直。在司法审查和诉讼中,仅根据行政机关收集的文件作出决定是有偏见的。根据《反倾销条例》,中国的反倾销程序涉及外经贸部和海关的多个部门。各个部门的职能重叠,许多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部门与另一个部门合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遇到障碍的,应当按照行政法的规定与共同上级国务院进行协调,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裁定和反倾销法的顺利实施。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反倾销纠纷适用行政诉讼制度,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反倾销部门是商务部,负责审理的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两院将要承担大量重大行政案件,;此外,反倾销案件涉及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他们非常专业,都由普通法院审判。任务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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