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24工伤鉴定九级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25 11:46:57 131 人看过

一、江苏省工伤鉴定九级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或三处以上≥1cm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九级工伤鉴定标准一共包含54种情形,在进行工伤鉴定的时候,如果鉴定结果符合上面任意一种情形就属于九级工伤的情形。鉴定确认属于九级工伤后,就需要作出相应的赔偿。

二、工伤鉴定后可以辞职吗?

工伤鉴定后是离职好还是不离职好?不离职。

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以下赔偿待遇: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

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辅助器具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根据具体伤残等级确定。

(1)构成一至四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解除劳动关系。

(2)构成五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构成五至十级伤残。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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