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可不可以行使董事会职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1 00:02:11 99 人看过

一、股东会可不可以行使董事会职责

股东会是不可不可以够行使董事会职责。因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各司其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属于权力机构,负责重大问题的决议。董事会负责具体的执行。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不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东可不可以罢免执行董事

股东可不可以罢免执行董事,股东罢免执行董事的程序是:

1.提交董事会审核罢免提案后列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2.股东大会审议;

3.罢免执行董事,需经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罢免董事长的职位,则由所有董事过半数重新选举新任董事;

4.执行董事不理睬,则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监事如果召集的话,则由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不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要行使哪些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不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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