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市政府组织市发展改革、土管、环保、统计、安监、银监等部门成立了新开工项目检查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中发(2006)14号)和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关于印发清理新开工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7号)精神及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对全市各县(市、区)今年新开工建设项目进行了全面认真清理。通过清理,发现有的项目建设手续不完备就开工建设;有的项目上报完成投资数不实等问题。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已进行了处理,但还有一些处理不够到位。为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管理力度,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新开工建设项目违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一、对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立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市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抓紧对项目和企业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在建项目,要一律停止建设;对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越权审批或核准,以备案代替核准的在建项目,要一律停止建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建项目,目前建设手续不完善的,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尽快完善手续。对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要予以严肃批评教育。
二、对项目建设用地,凡违反规划、突破计划,特别是“以租代征”、未批先用和少批多占等违法批地用地的典型案件,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对未通过用地预审的在建项目,要一律停止;对存在越权审批用地预审,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以租代征”等问题的在建项目,要一律停止。对这些项目,要按照法律规定,该拆除的拆除,该恢复原貌的恢复原貌;对相关责任单位,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到位。
三、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按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以及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其停建,补办环评手续,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对只有投资意向,而没有进行实际投资建设的,市统计局要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认真查处,对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统计上报工作,建立明确的责任负责制度,对目前没有开工建设的此类项目,不准开工建设。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有关企业,在处罚决定下达后,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实施,对要求停止建设的要立即停建;对限期补办手续的,要抓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完善手续,直至全部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后,方可恢复工程建设。同时,各有关企业要深刻吸取教训,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并在今后项目建设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发展。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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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旧城改造项目进行开发权招标投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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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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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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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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