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企业提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注销要求的;(2)因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有效期届满未换发的;(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被依法吊销、撤销的;(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被依法宣布无效的;(6)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关闭的;(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经营范围被依法全部核减的;(8)企业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零售)有效期内,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连续6个月或1年内累计9个月未经营药品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
核对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承诺时限内审查作出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印制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审批情况,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到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承诺时限内审查作出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印制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五条对认证合格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向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可在通知下发之日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1985年)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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