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或者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赔偿,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论国家赔偿请求权的限制。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期限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不包括拘留期限。此外,请求权的效力适用中止时效的规定,即请求人在请求权限制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中止时效。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如何确定房屋强制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可见,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在财产损失方面,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拆迁人对强拆中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强拆行为中存在重大程序违法行为,如实施机关未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被拆迁人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具体损失数额由执行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按照被拆迁人提出的赔偿数额赔偿。因为鉴于被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的弱势地位,很难要求他们证明具体的财产损失数额。特别是在强拆中存在重大程序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拆迁人更难以充分证明具体的财产损失数额。
实践中,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时有发生。除了涉案房屋价值外,有时房屋内的财产也涉及被拆迁人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但由于具体损失数额举证责任分配不清,被拆迁人的损失往往难以追偿。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复杂,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但是,我们必须坚持上述原则。上述内容是对“被拆迁人补偿时间”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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