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概念的具体化与物权取得、消灭的原因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35:55 157 人看过

一)物权变动概念的具体化概念分类举例

物权人取得物权原始取得即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生产、国家征收、先占(最先占有无主财产)、取得时效、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即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双分创高与转移转移:买卖、赠予、互易继承

创设:房所有人在房上设质权

物权的变更

广义的概念狭义的概念(取得)举例

物权的主体(实为物权取得、丧失)、内容或客体的变更物权的内容或客体的变更典权期限延长、抵押权因主债履行而减少、物因附合而增加

物权的消灭

概念分类举例

物权的丧失绝对的消灭即物权本身不存在物的毁灭、典权因期限届满而消失

相对的消灭买卖、赠予

(二)物权取得、消灭的原因

物权取得的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买卖、互易、赠予、遗赠等行为取得物权

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物权消灭的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

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等

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1)标的物灭失

(2)法定期间的届满

(3)混同(物权的混同)应试能力拓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1: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物权取得相关文章
  • 物权的概念与效力类型
    一、物权的概念与效力类型(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这项权利也是物权的基本内容。2、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三)物权的法律效力1、物权的优先效力(1)概念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实现。(2)物权的优先效力具体可以表现为: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它是以物权成立的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至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这被称为物权的追及效力。2、物上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
    2023-04-12
    360人看过
  • 不动产物权概念
    法律综合知识
    不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即依法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凡建立于其上的物权均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六种权利,分别是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和抵押权。我国的《民法典》除对永佃权、典权没有规定外,对其他不动产物权均有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依法律行为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方始牛效。非依法律行为发生变动者,未经登记,不得转让。《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024-08-09
    377人看过
  • 民法中居住权与物权的概念
    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排他性什么意思物权的排他效力是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和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主要表现一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用益物权、同一物上设立两个以上担保物权时依先后顺序确定效力。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民法典,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2023-08-17
    145人看过
  • 物权消灭的原因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混同。物权消灭原因的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这时的混同虽然表现为权利的混同,但实际上却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物权混同时,对混同的效力有不同的主张:两物权混同时,其中一物权被他物权吸收而消灭;由于同一物上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同时存在,或定限物权与以其为标的其他定限物权同时存在,并无不可,且其在不动产登记上有一定效力,因此,物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两物权混同时,原则上其中一物权消灭,但该物权对本人或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不消灭。(2)抛弃。抛弃是指权利人不将其物权移转于他人而使其物权归于消灭。抛弃是单独行为。抛弃物权,应有意思表示。(3)标的物灭失,是物权消灭的当然原因。(4)因法定原因而消灭。例如,采矿权因法定原因而被撤销。(5)法定期间之经过(6)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而使原物权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的,不仅原所有权消灭,而且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也消灭。因时效完
    2023-08-12
    111人看过
  • 撤销权的消灭的原因
    1、在法定的行使期间里撤销权人未曾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便是1年,该期间是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即除斥期间。该1年的法定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之日起计算),如若撤销权人在此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因期间的经过而消灭。2、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由于撤销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因而对于撤销权能否被放弃,理论上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撤销权人能够放弃其撤销权。权利最大的特点就是权利人可以放弃其权利,如果不能放弃,那权利亦不能称之为权利了。因此,撤销权作为撤销权人享有的专属权利,撤销权人在拥有行使权利的同时当然地亦拥有放弃行使的权利。一、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撤销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为90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
    2023-06-27
    130人看过
  • 各项"具体"的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消费者权利】各项"具体"的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消法》第5条和第6条分别规定"国家"和"全社会"在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的责任,从而对前述第2条和第3条形成了制约和平衡并因此缓和了将消费者权利局限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色彩。尽管如此,《消法》对于各项具体消费者权利所下的定义却更加确凿地凸显了特别民事权利论的主导地位。《消法》第2章"消费者的权利"共九条,分别规定了安全权、知情权等九项具体的消费者权利。本文认为,这九条对消费者诸权利的规定纯粹是"民事权利式"的。首先,从所采用的表达方式看,这九条规定所采用的主语主要是"消费者",频繁使用的措词方式是"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第7、10、11、14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第7、8条)和"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第9、10、12、13、14、15条)。且不说各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单是这些词语就奠定了消费者权利是
    2023-06-07
    310人看过
  • 物权所有权的概念和用益物权所有权的概念有何区别?
    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在于所涉及的对象不同、范围和恒久性不同、独立性不同。1、对象不同: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他人所有物为使用、收益,旨在促进资源的有效利。2、范围不同、恒久性不同: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进一步分类,可将其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即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都属他物权,但存在区别:第一、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的目的则是以物的
    2023-07-18
    55人看过
  • 典权的取得和消灭
    1、典权取得制度是我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它以其独特的便利功能在我国源远流长。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他人不动产并使其受益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享有收益使用权的一方为典当行;收取价款并将其不动产交由典当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一方为典当行;作为典当物的不动产称为典当;典当价格是典当行为占有、使用他人不动产和取得收益而支付的对价。典权是物权的一种。历法中有典权,如典当妻儿、典当男女等,中国大陆承认房屋为典权的标的物。典权是我国特有的传统法律制度。典权的基本模式是:发起人即房地产人将典当转让给典当行;典当行取得典当时,向发起人支付典当价款;典当价款一般在典当售价的50%-80%之间;典当行可以行使权利取得典当后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典权可以通过赎回、搜查、变卖等方式消灭。典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法律行为为基础,包括典权的设立和典权的转让。典权设定取得是指典权设定双方约定设立典权的典权;
    2023-05-02
    357人看过
  • 法律上物权的概念
    法律综合知识
    一、法律上物权的概念法律上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保护方法有哪些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
    2023-10-05
    186人看过
  • 刑罚消灭的概念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对犯罪人而言,刑罚消灭意味着刑事责任的终结;对国家而言,刑罚消灭则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二、刑罚消灭的事由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刑罚消灭必须以应当或者已经适用刑罚为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刑罚消灭就无从谈起。刑罚消灭归结为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消灭。刑罚消灭的主体是国家。刑罚权消灭的范围,包括刑罚请求权的消灭、刑罚裁量权的消灭和刑罚执行权的消灭。刑罚消灭是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引起的。刑罚消灭是一种结果,这种结果必然由一定的原因或事由引起,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称为法定原因,如不起诉、免除起诉、免除刑罚、赦免、减刑、超过追诉时效和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撒回告诉等。有的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使刑罚自然不存在,称为事实原因,如犯罪人死亡、刑罚执行完毕
    2023-06-11
    142人看过
  • 取得和取消地役权的原因
    地役权取得和消灭的原因如下:1。取得地役权的原因如下:1。它是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获得的。首先,它是由于时效而取得的,时效仅限于继续和明示的地役权;其次,它是由于继承而取得的。2。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契约行为确立地役权;另一种是以遗嘱行为等个别行为确立地役权。第二,地役权被取消的原因如下:1。土地损失。土地的丧失是任何以土地为客体的物权丧失的原因,而地役权的消灭不仅是因为土地(地役权)的丧失,而且是因为地役权的丧失。2。事实上,设立地役权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即当地役权不能再为地役权的供求提供便利时,地役权就会被消灭。例如,取水地役权因地役权水源枯竭而消灭。三。地役权人终止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地役权因地役权人终止地役权关系而消灭:一是地役权人违反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是有偿使用地役权,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费用的,经两次催交。4。地役权人放
    2023-05-02
    355人看过
  • 物权所有权的消灭的地位
    物权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1)客体灭失。如自然灾害、生活消费、生产消耗;(2)主体消灭。如公民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法人被撤销或解散;(3)依法转让。如买卖、赠与、继承、转让;(4)所有权被抛弃。如丢弃某项财物;(5)依法强制消灭。如国家采用强制措施迫使所有权人转移原享有的所有权。担保物权所有权如何实现债权担保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拍卖所得的价款,可以用来实现债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怎样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首先,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必须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2023-07-27
    342人看过
  •  消灭房屋物权
    物权消灭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物权在房屋被拆除时消灭。物权的消灭包括物权关系的消灭,也就是物权的绝对消灭和物权的相对消灭。狭义的物权消灭指的是物权的绝对消灭,即房屋因自然灾害、拆除、捣毁等原因而归为灭失时,该房屋作为客体的物权即不复存在,物权也随之消灭。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物权在房屋被拆除时消灭。物权的消灭包括物权关系的消灭,也就是物权的绝对消灭和物权的相对消灭。狭义的物权消灭指的是物权的绝对消灭,即房屋因自然灾害、拆除、捣毁等原因而归为灭失时,该房屋作为客体的物权即不复存在,物权也随之消灭。 房 屋 物 权 消 灭 的 含 义 是 什 么 ?房屋物权消灭的含义是指房屋所有权归于消灭,即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这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不再属于个人或团体,而是归国家所有。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使用权可以由政府或其他机构行使,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物权消灭也可能是指房屋所有权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
    2023-09-12
    157人看过
  • 准物权的的概念定位
    (一)称谓上的混乱在称呼有关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这一类权利的时候,我国学者按照其与民法上规定的典型物权的区别,分别称之为准物权、特别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特许物权等等,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混乱。(二)外延上的不确定在使用不同的称谓的同时,这些学者各自所指向的对象又有所不同。就使用准物权这一概念的学者而言,有学者认为,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这些权利通常是指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也有学者认为,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权为准物权[2];还有学者认为,准物权不限于有准用益物权,还有准担保物权乃至准所有权,为一个不断变化,颇为开放的权利类型,难以固定其具体类型.(三)内涵上的模糊按照通常的理解,准物权主要是单行法或特别法上的物权类型如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狩猎权等一系列在性质、内容等各方面都有相当差异的权利类型的总称。须明确的一点是,该表
    2023-06-08
    454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物权取得是主体取得客体物的某种物权的行为或过程。物权是一种排他的支配力,物权取得即是在特定主体与特定客体物之间建立排他支配关系。 因此,物权的取得是主体与客体在法律上的结合,即主体对客体物排他支配关系的建立。... 更多>

    #物权取得
    相关咨询
    • 不动产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含义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24
      不动产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我国物权法明确把物权分为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六条规定了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一般方式,“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依法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由第九条可以看出,除国家外,其他人(法人、
    • 物权的概念与所有权的概念有何区别?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3-19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
    • 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是否也消灭,归属的原因及原因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5
      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此外,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指客观效果,与因谁的清偿而导致“主债权消灭”无关。也就是说,债务人自己清偿债务的,担保物权消灭;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
    • 如何审查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更与消灭?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8
      不动产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档案。一般认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不动产登记簿应当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一是统一性,一个登记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簿只能有一个,这样该区域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才能准确地得到反映,物权交易的秩序才能良好建立;二是权威性,不动产登记簿是国家建立的档案簿册,其公信力以国家的行为担保,并依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可信性提供保障;三是持久性,不
    • 不动产物权概念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07
      不动产物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即依法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凡建立于其上的物权均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六种权利,分别是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和抵押权。我国的《民法典》除对永佃权、典权没有规定外,对其他不动产物权均有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依法律行为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方始牛效。非依法律行为发生变动者,未经登记,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