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的主张对象是次债务人。
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一、代位权是否先确认主债权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的,要先确认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确认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经确认后,人民法院会支持原告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代位权有哪些特点
代位权有以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主体是谁
代位权诉讼主体是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行使的,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相应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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