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劣势
1、加大了合伙交易相对人的风险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赋予无过错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割断了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使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合伙共同经营管理的财产相分离,实际上缩小了向合伙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财产的范畴。这就将部分本来应由合伙人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正因为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6条才要求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向交易相对人警示风险。违反者,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6]另外,在与合伙交易时,它使交易相对人关于交易风险的评估由统一的标准变为多个指标。在普通合伙的情况下,由于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对人只须关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及信誉,即可;而在特殊普通合伙的情形下,相对人既要区分哪些人是无限责任合伙人,哪些人是有限责任合伙人,又要考察合伙是否提供了足额的替代责任资源,以及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状况。这无疑会加大交易相对人的成本。为了防止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债权人风险分担方面,可能出现的失衡现象,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合伙不能偿付到期债务时,或合伙的资产额不能偿付应当偿付的合伙内优先权时,不得进行红利分派。[4]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如果在清算前两年内,合伙成员提款时知道合伙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者预见到合伙在自己单独提款或与其他成员一起提款后变得无清偿能力,则清算人可以行使资产取回权。”我国有学者主张,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这些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不过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P77)甚至有学者主张,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类型应加以限制,并设置出资最低限额的限制。
2、增加了司法审判成本
由于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立法中,无论是无限连带责任或是有限责任,法律并没有直接分配给特定合伙人,而将其交给了法官在个案的审判过程中加以确定。这无形中加重了法官的负担,法官在涉及有关特殊普通合伙的债权、债务纠纷时,除了甄别、采信证据进行事实判断,确认责任外,并通过认定执业合伙人有无过错,在我国还要求法官进一步划分重大过失与非重大过失,以便区分合伙人之间承担责任性质,即落实哪些合伙人应承担有限责任,哪些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利益冲突复杂化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这种制度的创新设计,不仅加剧了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会激发合伙人之间新的利益冲突。一方面,由于一部分合伙人获得了割断无限连带责任的保护,加大了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为了控制和防范风险,在交易时债权人只得要求所有的合伙人都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以便证明该行为处于其直接控制和监督之下,或者要求所有的合伙人出具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书。〔3〕(P75)交易变得复杂化,不仅拉长了完成交易的时间,降低了效率,而且会使交易成本上升。另外,合伙人之间因承担责任性质,轻重有别,就会对合伙的某些事务产生利益分歧。例如,在合伙利益分派方面,那些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合伙人倾向于更多、更高的利益分配;而那些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则希望合伙维持较大财产额,以避免被追索直接个人责任。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劣势
105人看过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优势
353人看过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劣势有哪些
109人看过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劣势是什么
348人看过
-
新合伙企业法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91人看过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在哪里
69人看过
特殊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合伙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更多>
-
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有何区别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
-
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条件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28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澳门在线咨询 2023-04-1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是: 1、责任不同: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名称不同:应分别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人要求不同:人数要求分别为两个以上、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法律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3-02-2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法律规定有: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
-
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有哪些?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191、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