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签劳务合同有欺骗行为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1-17 09:58:18 229 人看过

一、公司与员工签劳务合同有欺骗行为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司以欺骗手段签定的劳动合同可申请双倍工资外,还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

(一)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二)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案例之一:张某家住XX桥附近,她到离家很近的一个连锁超市应聘就职。过了一段时间,公司将她调到远郊的连锁店工作,因而产生纠纷。因合同上只写了张某要在某省工作,使这起劳动争议案的焦点是合同约定的工作具体地点不详,导致败诉。

(三)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

(四)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五)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六)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班加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

(七)社会保险约定。有的企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律师提醒劳动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快速选择走工伤保险补助的绿色通道救死扶伤。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八)不要签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九)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十)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的工伤案件时,因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

二、签订劳务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以人为本,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

作为施工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有资质的企业提供的劳务用工,建立合法的劳务分包关系或者劳务派遣关系;对于以自己名义雇用的一些技能高超、需要长期使用的劳务人员,要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与这些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他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发放工资,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各阶段遵守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避免承担违反法律的惩罚性后果,增加用工成本。从以往实践的来看,逃避一些法定的义务,到头来吃亏的还是企业。

大力培育长期互信的劳务分包企业

合格的劳务分包企业一方面能对业主良好履约,替施工企业分忧解难,另一方面规范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满足劳动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各种要求。施工企业要通过与劳务分包单位的合作实践,协助他们做好劳务人员的入场教育、安全培训;切实利用自己的技术实力和施工经验,帮助劳务分包企业提高技术素质和管理能力;不拖欠、不克扣应支付给劳务企业的款项;不违反合同,损害劳务分包企业的利益,培育他们做强做大,与之建立长期互信的合作伙伴关系,既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又可以有效防范劳务用工风险。

签订书面劳务用工合同

一些施工企业使用短期劳务,经常不签订任何书面的东西,认为这样便于管理。其实如同在建筑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天然处于劣势地位一样,施工企业在各种劳务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也天然地处于优势地位。如果不订立书面合同,相当于放弃了这种优势,容易留下纠纷的隐患。如项目负责人变动、劳务人员对一些临时政策不理解、发生突如其来的事故等,都可能使口头约定处于无法确定的状态,从而对企业不利。还有的施工企业担心订立书面合同,给劳务人员留下书面证据,造成无法否认用工关系的局面。但从仲裁和司法实践来看,这种用工关系只需要他人的口头证明即可得到确认,有没有书面合同都不可能推翻用工关系。反倒是明确的书面合同便于正确区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事实,更易保护施工企业的利益。

三、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是什么?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是:

(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二)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五)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简单来说,通过劳动合同,你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用劳动法来调整;而劳务合同则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它属于,由来调整,即委托单位将一定的任务交给被委托方,被委托方(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或者提交结果,委托方支付给你费用(劳务费),除此之外,委托方没有其他的比如上保险义务,因为你不是该单位的员工。

由上可知,如果用人单位与某个人签订了劳务合同,这个人就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就不属于该单位的员工,自然就不需要上保险和办理住房公积金。但是,如果该单位接纳了某个人成为该单位的员工,发生了事实的劳动关系,而签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只是把合同的名字写“劳务合同”,该合同仍然按照劳动合同来执行,该单位仍然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员工上各种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如果一些单位利用员工法律意识的淡薄,把该员工当作正式员工来安排工作,但在签订合同时,签订了真正意义上的劳务合同的话,该单位存在着违法的行为,要另当别论。最后,如果该单位确实只需要与某个人建立劳务合同的关系,该单位也只需要按照劳务合同来支付劳务费,不存在其他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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