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所以,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交接工作,可以与其约定相关的经济补偿金等都于交接完毕时支付。
对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问:今年5月,我弟弟因不服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种情况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我则从《工伤认定办法》中看到,即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问:我弟弟到底能否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呢?
答: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9月23日出台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看来,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起诉到法院这一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与《工伤认定办法》在文字表述是有差异的。
为此,劳动保障部于今年5月18日颁布劳社厅函[2004]123号文件《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就上述法律规章的理解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劳社厅函[2004]123号文件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由此可见,你弟弟不服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只能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还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标题:对工伤认定不服能否直接提起诉讼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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