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01 20:09:24 344 人看过

一、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有哪些

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

即前者是特殊主体,而后者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

(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即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他人的公私财产。

二、贪污罪有哪些处理方式

1、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数额较少,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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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四、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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