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股权确认纠纷如何解决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依法继承公司股权或者收购科技股、赠与股
(二)未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已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转让股权后,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记载义务。(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份;如果公司拒绝交货,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成为股东的股东,其身份可以由股票交易记录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不合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编制股东名册,或者投资者、受让人未及时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其他形式承认投资者或受让人作为股东的身份,投资者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公司主张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条例》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股东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拒绝申请注册,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未在公司登记为股东为辩护的,投资者或者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享有公司股权,请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公司未出具出资证明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缴纳转让的出资后,应当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或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者或受让人应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出资证明书的签发,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或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记载或者申请登记义务的人
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参加登记的以股东名义设立公司,同意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股,但双方不同意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除外,而实际投资者不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应视为匿名投资关系,但在上述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中,可以视为债务关系,公司可以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工商登记文件中债权人对公司名义股东虚假出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名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向实际投资者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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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位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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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股权确认纠纷如何解决,法律上该如何规定贵州在线咨询 2023-12-07企业改制股权确认纠纷可以诉讼,管辖法院可以由合同约定,若是没有约定的,由被告的住所地管辖以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得股权的实质要件是真实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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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纠纷报警会立案吗(企业改制股权纠纷)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8-02企业改制股权纠纷提出这样的诉讼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1、要有派生诉讼事实存在,即公司部分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并造成损失,损害行为和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提起诉讼的股东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进行恶意诉讼,即诚实诉讼原则; 3、提起诉讼的股东应先通过其他途径力求获得救济,只有当其他途径无法救济时再通过诉讼解决,即穷尽救济原则。 4、在诉讼的过程中,这些股东不得以损害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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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股权纠纷具体应该怎样解决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8(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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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与职工股权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4(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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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纠纷如何请律师(股东股权确认纠纷)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3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