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案件证人的条件都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15:40:27 458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哪些人员不能作为证人:

1、精神病患者。但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期间经历的事实,或者与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事实,可以作为证人提出证言。

2、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对与自己能够理解的,与年龄相适应的事实,可以作为证人提出证言。

3、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相冲突,因而不能作为证人。

4、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担任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律师、法警以及参与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案件的公正性,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

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

一是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二是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三是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四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以上四条密不可分,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际、种族、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

证人简介

一、证人的资格证人资格,也就是证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能够作为证人,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的问题。本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这一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经司法机关传唤,并有义务把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告诉司法机关的诉讼参与人。

(一)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只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才能作为证人,但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非都是证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证人。证人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知道某一案件或某些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证人是由其知道案件事实决定的,因此,证人永远都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代替性,他既不能由司法机关自由选择和指定,也不能由别人来代替和更换。

(二)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能够辨别是非。对于证人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是否作为证人,既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出身、成份、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也不受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影响,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如果有几个人同时知道,那么他们都可以作为证人,而不能互相代替。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因为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由于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正确反映,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不能作证人。如果在生理上或精神上虽然有某种缺陷,但是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不能因为有些知情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就一律取消他们作证的资格。这些人能不能作为证人,关键要看他们对客观事实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根据这一标准,对具体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后,才能够确定其能否作为证人。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再作决定。因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是丧失作证资格的相对条件,而不是绝对条件。

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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