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执行抵押房屋程序,必须先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并经执行机构审查。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法院居中裁判执法的精神,为体现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有完全的处分权,应由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抵押房屋的申请,并且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房屋抵押权人。《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法院执行机构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抵押房屋申请时,除《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即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外均应审查通过,进入实质性执行抵押房屋阶段。
一、提出异议的条件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如下:
1、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也就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由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3、必须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申请强制执行都需要的手续包括受理申请、执行抗辩、审查、作出执行裁定、执行前的准备、采取执行措施、执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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