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53:15 451 人看过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文广局(文物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

根据《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申请人是指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包括单位或个人)。

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所需经费由市文物局商财政局提出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专款专用。贷款贴息和奖励不可并用。

一、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办法

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的最高年限为3年,抢修贷款额不得超过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所确定的金额。政府贴息50%,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要市保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申请人实际享受的贴息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年度可享受贴息金额=古建筑抢修贷款额×年贷款利率×50%.贴息总额=年度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年限(最长为3年)。

(一)享受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的条件1.经苏州市文物行政部门确认,该古建筑确实破损严重或面临坍塌危险,急需抢修;

2.有与银行签订的维修古建筑贷款合同;

3.有专业部门编制并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维修方案;

4.有经苏州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工程的验收报告;

5.有财政部门、文物部门委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二)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的程序1.申请人的申请。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条件的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1)《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申请书》;

(2)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与银行签订的维修古建筑贷款合同;

(4)专业部门编制并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维修方案;

(5)苏州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工程的验收报告;

(6)有财政部门、文物部门委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7)申请人在开户银行办理的新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2.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记并出具《拟同意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意见书》;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市财政行政部门复核。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在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连同《拟同意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意见书》一并交由市财政行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行政部门从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将古建筑贷款贴息金额直接打入申请人提供的账户;对条件不符的申请人,不予发放贷款贴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古建筑抢修奖励办法

对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维修古建筑给予奖励的最高标准为工程维修总额的10%,工程维修总额以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所确定的金额为依据。

奖励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奖励金额=工程维修总额(依据维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中确定的金额)×10%×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系数×维修质量系数。

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系数:市保及以上(1.0),控保(0.8);

维修质量系数:优良(1.0),合格(0.7);

(一)享受古建筑抢修奖励的条件1.专业部门编制并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维修方案;

2.申请人实施的维修工程经市文物行政部门验收为合格或优良的证明;

3.有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二)古建筑抢修奖励的程序1.申请人的申请。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古建筑抢修奖励条件的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1)《古建筑抢修奖励申请书》;

(2)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专业部门编制并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维修方案;

(4)有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申请人在开户银行办理的新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2.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上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古建筑进行工程验收,提出审核意见。

对维修质量等级被核定为合格或优良的,应当作出《拟同意古建筑抢修奖励意见书》,并在该意见书中注明古建筑维修工程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系数和维修质量系数。

3.市财政行政部门复核。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在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连同《拟同意古建筑抢修奖励意见书》一并交由市财政行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行政部门从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将古建筑抢修奖励金额直接打入申请人提供的账户;对条件不符的申请人,不予发放奖励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附则

(一)各县级市及吴中、相城区和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解释权属苏州市财政局和苏州市文广局(文物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文物局)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09: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审计报告相关文章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参与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评定(鉴定)申请,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鉴定),并提交交工验收委员会(组)进行审议和确认。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质监机构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对经竣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修正)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023-06-10
    141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八月三十日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中“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自谋职业,实行适当补助(一)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包括生活补
    2023-06-10
    97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2年4月2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四月十七日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60号)精神,为对特困人群实施医疗救助,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医疗救助的对象暂定为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苏州市区居民,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第二条实施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核定为苏州市公惠医院(苏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其协作机构(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广济医院、普济医院、儿童医院)。第三条实施医疗救助的程序持有《低保证》者,凭《低保证》
    2023-06-09
    415人看过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铁路建设克难攻坚行动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铁路建设克难攻坚行动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温州市铁路建设克难攻坚行动目标考核奖励办法2006年是温州市铁路大建设大发展的攻坚年。为充分调动沿线各县(市、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突破重点,攻克难点,实现无障碍施工,圆满完成省政府、铁道部确定的年度推进计划,决定在5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组织开展温州市铁路建设克难攻坚行动,并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现将考核奖励办法公布如下:第一条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绩效优先的原则,正确评价县(市、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工作业绩。第二条考核对象为沿线各县(市、区)铁路建设指挥部。第三条考核实行计分方式,分值采用百分制;每月通报完成进度情况。第四条考核内容及奖励。(一)温福铁路浙江段:1.5月底前完成主线和站场的房屋拆迁工
    2023-06-08
    344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通知
    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府[2002]103号文件的精神,经调查研究,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现予以公布。一、苏州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一)住宅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一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21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200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900元/平方米;四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650元/平方米;五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450元/平方米;六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200元/平方米。(二)商业用房拆迁区位基准价:一类地区商业用房区位基准价:沿主要道路5500元/平方米;沿次要道路4500元/平方米;沿一般道路32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商业用房区位基准价:沿主要道路3500元/平方米;沿次要道路3000元
    2023-04-22
    203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城管局、规划局、交通局制订的《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一、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维护等经营活动,根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7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所称机动车辆清洗站是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潢、美容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辆清洗维护服务站(场、点),凡在苏州市区范围内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站均必须符合本标准。三、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市容环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四、开设机动车辆清洗站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城市排水和交通安全等要求。五、苏州
    2023-06-10
    157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园林和绿化局制订的《苏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苏州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根据苏州市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的发展目标,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园林绿化建设步伐,营造最佳人居环境,把苏州市建设成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特制定实施方案以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以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创建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努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营造优良的人居环境。二、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积极开展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活动,力争2008年苏州市区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十一五"期间全市创建成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2023-06-10
    487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已经2005年2月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关于扩大苏州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的要求,本着“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扩大苏州市市区房改售房范围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扩大售房范围。逐步扩大售房范围,除有以下情形的房屋外,其他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单位可按本实施意见出售。(一)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
    2023-06-10
    178人看过
  • 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现将《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苏州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2003年6月2日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为了做好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央、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大龄失业人员,是指男年满48周岁、女年满40周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不包括已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失业人员”。一、享受范围1.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大龄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报并经认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2.街道(镇)、社区安排大龄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也可申报并经认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二、补贴
    2023-06-09
    73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坚持条件、注重实效、从严掌握、尊重自愿的原则。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长期坚持对华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以授予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一)积极促进我市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推荐外国政府与我市建立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二)为
    2023-06-10
    236人看过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五月十一日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安徽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意见》(池发[2004]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和对象(一)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已列入“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以下简称《池州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办),重点项目法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二、考核内容(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
    2023-06-10
    182人看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文号:穗府办[1984]97号(穗府办(1984)97号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办理。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向市外经贸委反映。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充分发挥广大对外经贸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加速我市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订立办法。第二条奖励对象是引进项目的责任小组,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对完成任务好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完成任务不好的人员给予适当处理。第三条奖励范围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外资独资项目和补偿贸易、租赁贸易项目以及利用各类贷款的引进项目。第四条奖励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023-06-05
    460人看过
  •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9-04-28生效日期:2009-04-28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贺政发〔2009〕33号第一条为调动贺州市企事业单位及市民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的专利意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专利授权奖,并给予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第三条资助及奖励对象(一)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对象为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贺州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二)专利授权奖奖励对象为发明专利权人经常居住地在贺州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第四条资助范围资助上一年度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并受理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二)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
    2023-06-08
    352人看过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数字温州”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投资建设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用于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下列工程项目:(一)各类政务信息化工程;(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程;(四)其他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工程。前款所列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
    2023-06-10
    422人看过
换一批
#审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审计报告的特征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更多>

    #审计报告
    相关咨询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第19条有哪些内容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
      参与节能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关于江苏徐州的独生子女奖励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1-15
      徐州市独生子女政策: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可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依法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和帮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产假计算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18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增加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的7天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的夫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产假的法律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2-07
      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7条如何规定的规定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4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其举报电话,同时确保举报通讯渠道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