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53:15 451 人看过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文广局(文物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苏州市区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

根据《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申请人是指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包括单位或个人)。

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和奖励所需经费由市文物局商财政局提出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专款专用。贷款贴息和奖励不可并用。

一、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办法

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的最高年限为3年,抢修贷款额不得超过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所确定的金额。政府贴息50%,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要市保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申请人实际享受的贴息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年度可享受贴息金额=古建筑抢修贷款额×年贷款利率×50%.贴息总额=年度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年限(最长为3年)。

(一)享受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的条件1.经苏州市文物行政部门确认,该古建筑确实破损严重或面临坍塌危险,急需抢修;

2.有与银行签订的维修古建筑贷款合同;

3.有专业部门编制并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维修方案;

4.有经苏州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工程的验收报告;

5.有财政部门、文物部门委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二)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的程序1.申请人的申请。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条件的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1)《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申请书》;

(2)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与银行签订的维修古建筑贷款合同;

(4)专业部门编制并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维修方案;

(5)苏州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工程的验收报告;

(6)有财政部门、文物部门委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7)申请人在开户银行办理的新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2.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记并出具《拟同意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意见书》;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市财政行政部门复核。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在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连同《拟同意古建筑抢修贷款贴息意见书》一并交由市财政行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行政部门从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将古建筑贷款贴息金额直接打入申请人提供的账户;对条件不符的申请人,不予发放贷款贴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古建筑抢修奖励办法

对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维修古建筑给予奖励的最高标准为工程维修总额的10%,工程维修总额以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所确定的金额为依据。

奖励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奖励金额=工程维修总额(依据维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中确定的金额)×10%×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系数×维修质量系数。

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系数:市保及以上(1.0),控保(0.8);

维修质量系数:优良(1.0),合格(0.7);

(一)享受古建筑抢修奖励的条件1.专业部门编制并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维修方案;

2.申请人实施的维修工程经市文物行政部门验收为合格或优良的证明;

3.有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二)古建筑抢修奖励的程序1.申请人的申请。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古建筑抢修奖励条件的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1)《古建筑抢修奖励申请书》;

(2)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专业部门编制并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维修方案;

(4)有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5)申请人在开户银行办理的新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2.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上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古建筑进行工程验收,提出审核意见。

对维修质量等级被核定为合格或优良的,应当作出《拟同意古建筑抢修奖励意见书》,并在该意见书中注明古建筑维修工程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系数和维修质量系数。

3.市财政行政部门复核。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在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连同《拟同意古建筑抢修奖励意见书》一并交由市财政行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行政部门从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将古建筑抢修奖励金额直接打入申请人提供的账户;对条件不符的申请人,不予发放奖励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附则

(一)各县级市及吴中、相城区和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解释权属苏州市财政局和苏州市文广局(文物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文物局)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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