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有关港航管理机构、港航企业:
为规范长江干线GPS船舶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解决建设发展中出现的开发各自为政,系统难以兼容,资源无法共享,建设投入增大等问题,推动长江航运GPS技术的广泛应用并促其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GPS技术的应用能有效改善航运行政管理,提升航运生产管理的科技含量,对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提升船舶安全意识,提高航运企业效益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有利于长江航运生产力的发展。在相关条件和政策具备的情况下,鼓励并引导该技术在长江干线水上安全管理和航运生产调度等业务中广泛运用。
二、长江干线GPS船舶应用系统主要分为公共服务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系统主要用于政府部门行政管理,提供航运安全、船舶动态等服务;内部管理系统主要用于单位内部的管理,以满足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需要。满足公共服务要求的基本信息,一般包括船舶识别属性和船舶动态等信息。
三、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必须遵循一条船只安装一台公共服务系统船载设备的原则,按照信息共享要求,开放通信协议和解码标准,统一数据格式,相互兼容船载设备,实现互联互通。内部管理系统的开发,要按照公共服务信息共享的要求,实现与公共服务系统的联通,以减少船载设备的重复安装。
四、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统筹规划长江干线GPS船舶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发航运公共基础信息资源,规范长江干线GPS船舶应用系统公共服务信息传输格式和交换协议,规范长江航运信息服务市场,为航运管理部门、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服务;研究、协调解决推广应用中的有关问题。
五、长江干线各航运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自我约束,规范公共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行为,维护船方的正当权益。应允许企业自主选择船载设备和运营服务商,管理部门不得违规提出强制性要求,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向社会提供公众服务的成本费,应依据相关规定适当收取,不得额外变相收费。
六、交通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加紧研究制定船舶配备GPS应用系统的船检规范和相关政策规定,为长江干线船舶GPS技术的推广应用提供法规依据。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积极沟通、互相协调,切实规范长江干线GPS船舶应用系统建设和管理,确保长江航运信息化有序健康发展。长江水系支流、湖泊水域,其它内河流域同类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交通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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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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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使用非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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