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刑事案件经过检察院审查,未能做出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则需考虑修改其强制措施或者进一步展开补充侦查工作。
当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持有不同看法时,可要求进行复议。
倘若所提意见未被接纳,公安机关还可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请求复核。
至于不起诉的决定,应进行公开宣告,并将不起诉决定书予以送达给案中的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属机构。
如案中被不起诉人正处于监禁之中,那么便需立即释放其人身自由。
关于检察院对各类刑事案件的起诉情形,具体如下:
1.情节颇为轻微且损害影响较弱,无法被视为犯罪之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即使某些行为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然而若其情节颇为轻微且损害影响较弱,便不能将该行为视为犯罪。
既然它并非犯罪行为,亦仅为普通违法,自然而然地,法院也就无法提起控诉,并做出相应的指控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之案:
任何一项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都难以承受住时间的考验。
刑法明确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则无需再进行追责,即无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3.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之特赦令豁免刑罚的案例:
此类特赦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或者国务院的提议,经过慎重审议后所做的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在我国内地,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罪犯给予豁免刑罚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不得对相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检察院亦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范畴但未告知实情,或遭受受害方撤告的案例:
在我国内地,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类,其中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以及侵占罪。
这些案件多涉及到自然人的权益维护问题,比如婚姻、名誉等方面的个人权益,更准确说,它们实际上构成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对于这类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拥有告诉权之人未提出正式告诉,抑或是有所提出,但后又撤回告诉的,检察院应该严格按照法规对案件进行审查,最终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亡故,意味着已无法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再追究已经毫无现实意义,故而刑事诉讼程序无需继续进行,理应由检察院对此类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以此结束这起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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