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二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破产清算。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时,可以进行重整。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重整与破产:企业法人如何进行债务清理?
企业法人进行债务清理可以采取重整和破产两种方式。重整是指在债务人的经营活动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清理进行协商,并制定出债务清偿方案,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而破产则是指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资不抵债,被迫申请破产,由法院依法进行清算。
重整和破产虽然都是债务清理的方式,但是它们的目的和适用条件存在一定差异。重整主要适用于债务人经营活动中的问题,旨在帮助债务人恢复经营能力,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而破产则主要适用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破产来寻求最大限度的清偿。
另外,重整和破产在程序上也存在差异。重整程序相对于破产程序较为简单,通常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并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获得法院批准。而破产程序则较为复杂,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核通过,且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更多的清偿。
因此,企业在面临债务清理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债务清理方式,并制定出具体的债务清偿方案。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重整主要适用于债务人经营活动中的问题,旨在帮助债务人恢复经营能力,而破产则适用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重整和破产虽然都是债务清理的方式,但是它们的目的和适用条件存在一定差异,企业在进行债务清理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债务清理方式,并制定出具体的债务清偿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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