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的金额很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对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金额大、金额大、金额特别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定金规定的金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当地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检察。
代理保险欺诈,该管
据《今晚报》8月2号的报道,法庭上,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相关人员采用了欺诈手段,却因为其未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有效期内行使撤销权,致使撤销权消灭。我为投保人遭到如此不幸惋惜,可又反思,面对这些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代理保险欺诈行为,应该如何管治?
为什么这位投保人一年多后才提出撤销保险合同呢?那是因为投保人一年多才发现保险合同背离了他的真实意思。为什么投保人一年多才发现保险合同背离了他的真实意思呢?那是因为保险公司相关人员采用了欺诈手段迷惑投保人。从这位投保人能够向法院提交视听材料来看,他是个精明强干的人,但他毕竟不是保险行业的业内人士。一个普通民众,若能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专业术语,相关内容的相互关系,以及有关方面的具体政策等都弄得明明白白,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的宣传和讲解,一方面需要有个自己学习和思考的过程。由于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没有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要求去做,没有向投保人正确明了的讲清保险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而是曲解说教,让投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并接收保险合同。待保险合同到期时,众多投保人才发现自己受骗上当,可为时已晚。这位投保人能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发现保险合同背离了他的真实意思,已经是精明出众了,但也是过了法律时效。这是保险公关人员已经预料到的,就是要让投保人钻进圈套,最后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为什么我们众多的人都会受骗上当?那是因为我们的思想观念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转变。如今诚信虽然是社会的主流,但仍不断地出现欺诈暗流。一些人猫有猫道,鼠有鼠道,都是在琢磨来钱的道,就是不走正道。他们认为走正道来钱慢,搞假冒伪劣产品、设骗局,挖陷阱,空手套白狼等等歪门邪道来钱快。于是一些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也干起了骗人坑人的勾当。一些银行、邮政储蓄代理保险也是搞蒙骗储户,他们为的是有利可图。他们利用人们绝对相信国家金融部门的心理,趁着国家不断上调储蓄存款利率并且还存在利息税的时机,大做广告,宣传他们的定期存款利率随国家利率上调而上调,并且免税还赠保险,混淆保险分红和储蓄存款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误导储户成为人寿保险的投保人。更为严重的是,他们采用存折上五年免税字样替代人寿保险作为幌子,误导储户以为是储蓄存款五年期,并免利息税,这样当储户要求储蓄存款五年期时,他们就给办理五年免税,让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让储户以为储蓄存款赠保险来接收保险合同,形成储户购买人寿保险成为投保人的法律事实。由于他们不告诉这是人寿保险,不宣传保险合同条款,不按保险合同条款履行手续,储户在五年期内很难发现自己已经成为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待五年到期后,才发现保险分红远远少于国家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这是因为保险分红不是储蓄,其多少不会按国家利率上调而上调,而是由保险公司经济收益决定。保险分红不存在利息税,也就谈不上免税,所谓的五年期免税那就成了无稽之谈。这些人玩的骗术如此诡诈,我们这些心地善良实在的储户难免不会受骗上当。
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蒙骗欺诈行为出现在国家金融系统,这是我们老百姓不能接受的事实。这些人变着法儿用花言巧语蒙骗储户投保,致使储户成为投保人后亏损利息,甚至落个不忠实告知血本无归。这坑害的是我们老百姓的血汗钱,养老钱,看病吃药维持生命的钱这不仅是在侵吞公民的财产,也剥夺了公民存款的自由和人权,这不仅败坏了国家金融的信誉,也有损一个法制民主国家的形象,严重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尽管如今社会蒙骗欺诈暗流四起,泛滥成灾,但是作为国家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保持廉洁,出淤泥而不染。正如《淮南子.说山训》中所言:曾子之廉,不饮盗泉。为蝇头小利坑害百姓,良心何在?保险业自进入国门后,为社会谋福利作了很多好事,人们依据自己的需求投保有利民生,也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有人若利用保险业发不义之财,那是违背我国保险业的宗旨,那时国法不能容的。
我国是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的国家。自古以来,我国虽然法制不健全,但人们能够用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如今我们搞市场经济依然需要道德的规范。一个人,一个行业,一个民族不讲道德,其后果是自我毁灭。若连国家金融系统,保险业都没有诚信,也搞蒙骗欺诈,那下场将是全社会的动乱和经济的崩溃。我们必须敲响警钟,在全社会深入进行荣耻教育,形成人人自律。同时各级监管部门应该真正的负起责任,从严执政,从严执法,从严治理,坚决打击蒙骗欺诈行为,决不允许国家金融系统保险行业人员坑害老百姓,维护国家形象,保证国家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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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是一种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实施欺诈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指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编造事故发生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导致保险公司多支付保险金,或支付不应支付的保险金的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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