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明确对价的股权转让合同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6:03:15 350 人看过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原告张先生与被告赵先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该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工商机关的一份登记备案文件能否作为当事人要求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依据。

2002年7月,张先生以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2月,张先生与赵先生在工商机关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明确“张先生自愿向赵先生转让其持有的10.5万元非专利技术出资”。2007年,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按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的《出资转让协议书》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0.5万元。在诉讼中,赵先生认为其受让的股权系张先生对其的赠与,双方并未约定需支付价款。

法院认定,所谓《出资转让协议书》中“张先生自愿向赵先生转让其持有的10.5万元非专利技术出资”中的“10.5万元”是对张先生转让的非专利技术出资份额的描述,而不是指转让的价格。由于张先生无法举出其他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款有过约定,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工商机关提供的格式化《出资转让协议书》能不能作为双方转让股权的完整有效的协议。对于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从目的来看,作为股权转让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该“协议书”主要是为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仅以申请核准为目的,而不是作为股权转让人签订该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从内容来看,该“协议书”为工商机关印制的格式文件,内容仅为“某某愿意将某公司的多少元出资转让给某某;某某愿意接收某某在某公司的多少元出资”,即仅涉及对所转让股权的描述,对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等内容并无涉及,也不允许在上面添加其他内容。

从效果来看,该“协议书”由于缺乏对于价款的约定,而欠缺法律上的约束力。因为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不但意思表示必须一致,而且要符合交易的本质,应将对价看作合同的要件。没有对价的合同,要么存在法律的特别规定(如赠与),要么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而缺乏法律上的约束力。

综上所述,该协议书虽然能确认双方当事人转让股权的合同关系成立,但是由于欠缺此类合同的必要条款,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而只能作为出资转让的确认文件。因此,不能作为张先生请求赵先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有效依据。工商机关提供的格式化《出资转让协议书》,其名称容易让人认为这就是合同本身,而往往因缺乏合同价款的明确约定,在诉讼中不能得到有效支持。

法官提示:

在现实中,仅以工商机关提供的格式化《出资转让协议书》作为股权转让依据的现象并不少见。为了维护股权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建议双方应该专门订立完整的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尽量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的重要条款,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股权转让已经出现了上述案件中的情况,可以有三种解决方式:一是双方就价款问题再行协商,对转让的股权进行价格评估,订立补充协议;二是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的出资转让协议,使股权结构回复到转让以前的状态;三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使股权结构回复到转让以前的状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21: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权转让相关文章
  • 小产权房的合同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为了更好理解,以下就以案例为例。原、被告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一份,由被告将某村的安居住宅一栋三层的房屋卖给原告,价格为240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履行了该协议。后因该房系小产权房,双方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房款并支付房款利息。审理结果: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互相返还房屋及房款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屋是小产权房,不能买卖,故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原、被告均明知该房性质仍予买卖,对本案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购房款,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款的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购房知识:小产权房能买卖吗?小产权房能买吗?严格来说,小产权房属于不能对外交易的房屋,对外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购房人交付房款后得不到合法的房产,不能确定房屋的产权归属。因此,购房者购买的小产权房不能公开转让、抵押。遇到房屋拆迁情况的,也不能依法得
    2023-06-13
    198人看过
  •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让费可以得到支持吗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让费是否可以得到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也就是说从现行法律上来看,是允许承租人通过转租的方式来获得利益,但并没有具体区分情形,既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那么收取“转让费”就是合法的。但是,个人认为这正是法律不完善的地方,虽然承租人可以以转租的方式来获取利益,但也不应当违反公平原则获取暴利,将风险转嫁。1、个人认为这种收益并不符合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因为交易相对人已经向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租金并履行了其他义务,再向其支付“转让费”显然是不对等的,不合理的。虽然支付转让费是出于承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民事行为又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然而,却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财产性交易上则体现为等价交换原则。既然不是等价交换,出租人显然存在不当得利的嫌疑。2、转让费增加了后来经营者的经营风险;使得商业准入门槛变
    2023-03-01
    365人看过
  • 股权转让未支付对价,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股权转让未支付对价,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股权转让合同未明确约定对价并不绝对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发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第61条之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不是转让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利益都具有保障的作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一、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2023-06-20
    203人看过
  • 为什么高管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高管劳动争议的上诉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将高管排除在劳动者范畴之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高管仍被视为劳动者,原则上,高级管理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切权益。但是,这并不妨碍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原则和公平正义的理念灵活处理高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这也是裁量权的应有之义。在实践中,高管的劳动争议诉求往往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很多人不明白原因何在?首先,高管的加班费诉求高管的加班费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的工作性质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工作时间也难以与其他员工同等对待。实际上,高级管理人员往往在离职后向公司索要加班费。一般来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是灵活的,而且有很多加班时间。因为高管的职责要求他们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处理一些公司事务,这也与他们作为高薪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相适应。公司在劳动报酬中考虑了这一因素。许多公司的规章制度
    2023-05-31
    477人看过
  • 以股份为对价的股权转让协议
    以股份为对价的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地址:受让人:地址: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有限公司股份(以股份为对价)的转让为年、月、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有限公司作为对价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归甲方所有,该有限公司的实际所有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全部处置权。甲方保证转让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担保,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其有限公司的原有权利和义务随股权转让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认有限公司章程保证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义务和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担公司的损益。第四条费用负担由(双方)负担p>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但双方必须签订书面修改或终止协议本协议因不可抗力或一方无过错但无法阻止的外部原因而不能履行
    2023-05-02
    210人看过
  • 股权转让合同确认无效,受让方获得或损失多少
    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受让方盈亏的处理: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受让方此时获得的股权属于不当得利。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因此,转让人可以要求受让人返还股权、分红并赔偿损失。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4.依照法
    2023-07-06
    207人看过
  • 股权转让是不是按当日股价确定转让价格
    一、股权转让是不是按当日股价确定转让价格1、股权转让不一定按当日股价确定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参考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公司的净资产额等确定股权转让价格。2、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股权转让是什么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
    2023-04-20
    78人看过
  • 无借据的民间借款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原告纪某诉称,他与被告陈某是朋友。1993年6月份,他与邱某、郑某和黄某给别人介绍买卖宅基地,共得介绍费十多万元。当他们在邱某的铺子分款时,被告刚好路过,便向他借款一万元,没有写借条。此后几年一直没向被告催讨,2005年9月7日原告到被告家催讨,被告否认向其借过钱并起争执,被告打“110”报警,经警方调查后调解仍无法解决,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解决。庭审时邱某、郑某和黄某均到庭做证,证明被告当时向原告借一万元,而被告均予以否认,并声称不认识3位证人。[分歧]:该案经过了两次一审和两次二审,也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第一次一审审理后认为借款事实成立,二审审理后认为有些细节没有查清遂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仍认为借款事实足以认定,二审再次审理后终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遂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评析]:一审法院更多的体现基层法官在农村日常生活中的经验而作出的判决
    2023-04-21
    103人看过
  • 不愿出钱还要股权的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一、不愿出钱还要股权的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不愿出钱还要股权的诉求满足法定条件的也可以的到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股东股权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一般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购买公司或者股东股份或股票7、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二、股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状怎么写?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
    2023-04-14
    480人看过
  • 为何高管人员劳动争议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高管人员索要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其工作性质有别于普通的劳动者,其工作时间也很难同其他员工等同看待,在实务中经常发生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向公司主张加班费的案件。一般来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比较弹性,存在大量加班的情况。因为高管人员的职责需要其不定时地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处理一些公司事务,这也是与其作为高薪的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公司在给其劳动报酬中已经考虑这方面的因素,很多公司会在规章制度中有“部门主管以上的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之类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如要避免高级管理人员加班费的产生,比较常见的是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度来应对。这种情况下的加班费的诉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了。高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目前的司法态度是,如果该高管人员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而且
    2023-04-17
    242人看过
  • 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需要支付对价
    【要点】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均为名义股东,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非基于“原告转让股权,被告支付对价”的表述,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在1991年初无效,王先生,香港商人,投资600000元建立一个集体朝阳**皮革制品厂。2002年,根据相关政策,集体企业必须脱钩重组。为此,王先生委托包括原告蔡×智在内的该厂5名职工作为名义股东,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将该企业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股东名册,蔡×志、陈×斌、沈娜、谢×南、叶×辉分别出资24万元、12万元、12万元、6万元、6万元,占股40%、20%、20%、10%、10%。同时,以王先生为“甲方”,5名名义股东为“乙方”,双方于2002年4月28日签订了《协议》,约定:“注入朝阳**皮革制品厂的60万元资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持有的全部股份由甲方委托;因此,工厂的所有资金、财产和产业都属于甲方。”2004年,潮阳**皮革制品厂更名为汕
    2023-05-07
    242人看过
  • 协议不明确时如何确定瑕疵股权转让价格
    在瑕疵股权转让价格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处理公司成立时,如果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其股权仍可以依法转让,并有权收取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格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从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断,正确确定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格1.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实践中,原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转让瑕疵股权引发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确定是妥善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和前提。除当事人资格、股份合法转让等法定条件外,还应根据受让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进行处理。转让人隐瞒出资瑕疵事实,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如果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那么股权转让合同在实践中应当视为有效合同
    2023-05-02
    61人看过
  • 股权转让收入就是买卖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上标明的转让价吧
    不完全是。一般情况下是转让合同上标明的价格,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合理理由,税务机关会核定征收;再比如转让人除了取得合同标明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外,还有一些合同未列明但与转让股权相关的收入,也应当一并征税。一、股权收购要交什么税1、印花税。交易双方各按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所记载的转让价格的0.05%计算交纳、贴花。2、所得税。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高于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交纳所得税,反之,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依法扣除对于一些特殊的股权转让业务,比如转让持股95%以上的企业的,有特殊的税收优惠计算方法。另外,股权转让交易,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二、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交什么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
    2023-03-14
    109人看过
  • 股权转让款对价能否债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款对价能否债权转让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原来是不能在股票市场上买卖交易的,所以股票市场上他的股票股价高低与他没有关系。股改后,这部分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场上流通了,享受股票市场带来的高价,因此,为了获得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另一个原因,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价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获得的,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价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见,也应该支付对价。如10股对付3股,即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按流通股本每10股送3股。二、债权让与背后的有因与无因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内容不失其同一性的情况下变更其债权人。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与拓展对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我国,债权让与制度对让与债权的合法性已有制度性保障,但对债权让与的有因性,即原因行为对债权让与效力的影响鲜有述及,致使实务中交易安全缺乏保障,并致债务人承受了各种不利益。关于债
    2023-05-06
    94人看过
换一批
#股东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更多>

    #股权转让
    相关咨询
    • 股权转让无对价转让是否合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21
      对于无对价债权转让协议,以通过法院或私下协商解决,但警察不能干涉!为了防止警察会以当事人涉嫌经济犯罪、一般诈骗等刑事犯罪为幌子,干涉企业间或者公民间的债务纠纷。 对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曾经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加以规范。其中要求,对于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
    • 怎么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支付对价期限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2-17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鉴于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上明确约定“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永不反悔”
    • 平价转让股权如何确认所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13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
    • 无对价转让股权怎么办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5
      对于无对价债权转让协议,以通过法院或私下协商解决,但警察不能干涉!为了防止警察会以当事人涉嫌经济犯罪、一般诈骗等刑事犯罪为幌子,干涉企业间或者公民间的债务纠纷。 对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曾经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加以规范。其中要求,对于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
    •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让费可以得到支持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5-26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让费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也就是说从现行法律上来看,是允许承租人通过转租的方式来获得利益,但并没有具体区分情形,既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那么收取“转让费”就是合法的。但是,个人认为这正是法律不完善的地方,虽然承租人可以以转租的方式来获取利益,但也不应当违反公平原则获取暴利,将风险转嫁 1、个人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