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由什么机关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6 05:31:28 299 人看过

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二、管制的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管制规定为主刑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犯罪分子如果罪行比较轻微,可以对此适用管制,当然被判处管制之后的犯罪分子应当定时的向有关机关进行报告,而且需要同时实行社区矫正,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是当地的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n(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n(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n(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n(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n(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n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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