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全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23:27 208 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经办机构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1.关于经办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1)关于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记录”(本条第一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记录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记录包括用人单位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缴费记录等。用人单位缴费登记载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或者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以及开户银行账号等,是用人单位缴费的基础材料和依据。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时办理的缴费申报表、审核手续及经办机构建立的用人单位缴费记录账簿等,是用人单位实际交纳数额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记录的”,是指由于经办机构的行为致使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记录遗失、缺损或者被涂改。这里既包括经办机构主观上出于一种故意而导致的行为,也包括由于过失导致的行为。

(2)关于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保存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本条第一项)。未按规定保存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包括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记载职工实际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材料以及职工伤情变化待遇相应变化情况、职工待遇调整情况等材料。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是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重要凭据,也是职工领取待遇的凭证。

(3)关于经办机构“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本条第二项)。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是经办机构的重要职责。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药费、康复费、住院费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低收入的伤残职工,条例作出特别规定,即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分别由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条例对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诊需要治疗享受的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以及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待遇等均作出规定。为了保证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条例还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办法,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等。

经办机构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是指不按条例规定的享受待遇的主体、项目和标准、职工享受待遇的时间、工资标准、待遇调整变化情况以及有关特别规定等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4)关于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本条第三项),包括收受当事人的现金、礼品、货款、酬金、有价证券等。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可能构成受贿罪。

2.经办机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记录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以及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本条对违反上述规定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经办机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的释义中已对纪律处分以及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作出解释,这里仅对可能涉及的受贿罪作出解释。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五十九条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亦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两条规定和本条第三项规定均可能涉及构成受贿罪。以下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一并进行解释:

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类人员: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根据受贿罪的特点,受贿罪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均可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2)受贿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的实质是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廉洁从政的制度。

(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要挟方法主动向对方索要财物的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违反规定对行贿人的财物送之俱收,或被动接受,并利用职务上便利的条件为行贿人谋取私利。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就是明明知道行贿人的金钱财物不合法,仍希望得到这些非法金钱、财物等。

实践中应注意受贿罪的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区别。受贿罪的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其故意是通过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故意表现出来的。这种故意是单位行为的代表,不是个人意义上的犯罪故意。如果这种故意只是个人为谋取钱财、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行为。实践中界定非法收受贿赂与合法收入的区别,主要是划清其所得是通过合法劳务获得,还是利用职权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

根据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按照贪污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规定的处罚标准,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犯罪;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应认定为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规定,单位受贿在10万元以上的予以立案;单位受贿不满10万元,但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予以立案,即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认定为涉嫌受贿犯罪。

可以看出,受贿罪的主体不仅限于个人,单位受贿也可以构成受贿罪。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受贿罪构成要件的,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07: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五条【服务协议】
    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解释】本条是关于服务协议的规定。1.服务协议的含义与签订服务协议的意义。服务协议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就有关工伤患者就诊、用药、辅助器具管理、费用给付、争议处理办法等事项,经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是为了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加大工伤医疗费用控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而确定的新制度。具体而言,签订服务协议的意义是: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定化和明晰化,使伤者就医(包括配置辅助器具)、医院治疗、经办机构付账的整个工伤保险过程具体化,有利于实现医
    2023-06-09
    174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解释】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1.审查背景情况。条例在审查过程中,对医疗服务的形式,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为加强基金管理,应借鉴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的做法,采取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在目前国家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的情况下,立法不宜再增设行政审批,工伤保险的医疗服务应通过市场机制,可以采取医疗服务协议的形式。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等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明确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条例采纳了第二种意见。2.关于医疗保险合同
    2023-06-09
    107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一条【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的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1.职工。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有了很大的改变。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在用人单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因此,大部分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是,在近些年发展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还比较低,在餐饮、建筑等农民工较多的行业
    2023-06-09
    175人看过
  • 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关于保险业务规则和组织机构管理的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保险法关于保险业务规则和组织机构管理的规定的行为:1.未按照规定提取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2.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3.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的;4.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5.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6.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7.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保险公司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保险公司解散的分类(1)任意解散任意解散,即公司及与自己的意志而自愿终止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消灭公司法人资格。导致公司任意解散的事由主要有: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②公司权力机关决议或决定解散公司。③公司分立或
    2023-06-20
    429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三条【工伤一次性赔偿以及相关争议解决途径】
    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一次性赔偿以及相关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2002年国务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一些非法用工主体,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
    2023-06-09
    388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四条【条例施行日期和有关过渡事项】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解释】本条是关于条例施行日期和有关过渡事项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本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始施行。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有两点考虑:一是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谈判所作的承诺,在新法规施行前,必须预留1个月以上的时间供社会各方面提意见;二是将施行日期定在颁布日期的一段时期之后,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工伤保险这项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就贯彻落实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相应的准备方案,例如对部分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对非法用工主体给予职工一次性工伤赔偿的具体办法等,都需要由劳动保障部制定,或者由劳动保障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有的还需报国务院批准。确定条例的施行日期非常重要。从法理上讲,法律法规的适用一般都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新法律法规仅对法律法规颁布施
    2023-06-09
    458人看过
  •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2、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2023-06-05
    456人看过
  •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设置虚假会计账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及设置多套会计账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就是指依法应当建账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称“二本账”、“账外账”。(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法。(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2023-06-12
    429人看过
  •  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承担哪些责任?
    商标代理机构未取得证书或隐瞒真实情况将被警告或罚款,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权益或国家利益将被罚款。私自设立分支机构也将在警告或罚款的范围内。以下是对商标代理机构行为的处罚规定:1.未取得《商标代理机构证书》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的,或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办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2.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3.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4.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私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商标代理机构责任范围商标代理机构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责任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2023-11-07
    163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八条【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听取改进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解释】本条是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听取改进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规定。这一规定旨在发挥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促进作用,提高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经办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提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的科学性,克服主观随意性,促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时掌握有关工伤保险情况,提高行政行为的灵敏度和办事效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根据本条的规定,主动听取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本条规定的“定期”,可以是一周一次、一月一次,也可以是一季度一次,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具体的时间,并公布接待地点和电话。对于社会各界的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认真听取
    2023-06-09
    357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九条【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以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以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问题的规定。工伤认定一般是进行书面审理,不进行实地核查。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文字的分析、电话询问、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进行评估,作出判断,最终形成工伤认定结论。但是,有的工伤事故的确定比较复杂,从所提供的材料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这时,就需要对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考察。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职工
    2023-06-09
    399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规定。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主体。工伤保险工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表现。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将参保的情况在单位公示
    2023-06-09
    334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中,违法、违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中,违法、违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职权。(1)行政确认权。行政确认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权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的甄别,因此,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2023-05-03
    445人看过
  • 违反保密协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对赔偿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劳动独立的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录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同费用。”这些合理费用包括调查费、律师费等。天然气违约责任合同中怎么约定天然气供气合同可以约定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
    2023-07-20
    258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2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期限的;(二)单位或个人迁移,未按规定办理转迁手续或划转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的;(三)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
    •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2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4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
    •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1
      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四)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
    • 企业违反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08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