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证人。证人是指是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包括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证明的证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问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证明的证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证的人,不是本罪的对象。证人的亲友本不是本罪的对象,但是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可按本罪处理。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给证人降级、降职、降薪;对证人的提职、晋升及职称评定予以压制:开除证人的党籍、公职或者予以解雇;非法关押证人、组织批斗证人;对证人或其近亲属进行骚扰;等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证人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308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未设定情节要件,根据此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虽然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不论情节如何,危害后果如何,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具体犯罪,包括打击报复证人罪。
2、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有三:
(1)侵害的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
(2)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客观方面不同。报复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利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中的打击报复则不是利用职权的行为。
3、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证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为任何人,也包括证人。打击报复证人的手段包括对证人进行殴打、伤害。如果致证人轻伤,应属情节严重,行为人既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打击报复证人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根据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按较重的罪处罚,因此按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从重情节处罚。如果打击报复证人致证人重伤,则应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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