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证可不可以诉请解除事实婚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7:11:21 491 人看过

1994年,李先生与王女士相识并开始同居,1996年双方生育一子,但直至今日二人仍未领取结婚证。2008年12月份,王女士未打招呼就离开了李先生和儿子,于是李先生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的事实婚姻关系。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李先生诉称,自1994年开始他与王女士同居,并于1996年

1994年,李先生与王女士相识并开始同居,1996年双方生育一子,但直至今日二人仍未领取结婚证。2008年12月份,王女士未打招呼就离开了李先生和儿子,于是李先生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的事实婚姻关系。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李先生诉称,自1994年开始他与王女士同居,并于1996年生一男孩。他与王女士一直在北京生活,并一起做生意。2006年11月和2006年12月,他们分别以王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和一辆车。2008年12月,王女士将车开走,离开他和孩子与他人同居生活。现起诉要求解除他与王女士的事实婚姻关系;儿子由李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屋及轿车。

庭审中,王女生辩称,她与李先生并不是事实婚姻关系,也并非同居关系,他们大概在1998年就分开了,在北京他们也是各过各的,只是因为儿子的原因才有一些联系。他们没有生活和经济上的关系,房屋和轿车是她的个人财产,与李先生无关。故不同意诉请。

审理中,法院从双方提交的证据中发现了一份李先生和前妻的离婚证,上面登记的离婚时间为1994年4月21日。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在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女士同居,并于1996年3月25日生育一子。1994年4月21日,李先生与前妻离婚,所以李先生和王女士的关系并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事实婚姻情形,只是同居关系。经法院释明后,李先生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了李先生和王女士的同居关系,儿子由李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王女士给付李先生财产折价款50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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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3日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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