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用房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8 09:31:49 487 人看过

1、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3、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4、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a、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b、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c、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d、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e、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土地使用税即有关纳税人向国家和集体租用土地需要支付的税费,主要以营业为主,目的为了营利。而非营业用房土地使用税诸如个人所有房主房屋及院落用地等是适用于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具体由非营业用房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局予以确定。

一、其他法律规定

关于土地等级调整根据我市目前的市政建设和市区的繁华程度参照市土地管理局最新核定的土地等级范围,将我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等级在原有基础上作了调整,划分为七个等级;黄岛、崂山、城阳三区应税土地原则上划分四个等级;五市的土地等级原则上划分为三级,(详见附表一)。具体范围由该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于1998年5月10日前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单位税额标准调整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在调整土地等级的同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在现有基础上平均提高一倍。为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本着前瞻的原则,同时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在重新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范围的基础上,将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内四区将市内四区原五个土地等级的年单位税额由现在的每平方米6元、5元、4元、3元、2元,按七个等级重新调整确定为每平方米9元、7元、6元、5元、4元、3元、2元。调整后市内四区的年平均单位税额提高约50%.

(二)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根据目前该三区的建设和繁华程序,三区的年单位税额由现有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等地5元/平方米、二等地3元/平方米、三等地2元/平方米、四等地1元/平方米。

(三)五市将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的年单位税额由现有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等地3元/平方米、二等地2元/平方米、三等地1元/平方米。单位面积土地使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表”执行。

关于困难企业的照顾对青岛市政府(包括五市、三区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可先由税务部门征税后,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税款所属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给予适当返还照顾(具体返还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调整税负实施时间鉴于本次调整涉及面较大,为保证顺利实施,决定对年单位税额一次确定,分三年实施到位,即在实际征收时,原则上1998年按调整后年单位税额的80%征收;1999年按调整后年单位税额的90%征收;2000年及以后年度按年单位税额的100%全额征收。

关于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市内四区纳税人凡应纳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年一次于3月1日至31日内缴纳;10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年分二期于3、9月份的1日至10日内缴纳;50万元以上的按年分四期于3、6、9、12月份的1日至10日内缴纳。黄岛、崂山、城阳三区和五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以上纳税期限,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分期缴纳税额。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次,于次月1日至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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