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解散之后是否具有缔结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法人解散之后不具有缔结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解散后法人存续的宗旨则是实现法律所规定的清算目的。鉴于解散后企业法人存续目的不同,所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解散后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严格限制在清算目的范围内,只能从事以清算为目的活动,不能再缔结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公司解散法人要承担债务吗
公司解散法人一般不需要承担债务。公司以期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人代表没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情形的,不承担公司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法人解散都要清算吗
法人解散并不一定要进行清算,例如法人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不需要进行清算。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n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n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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