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申请书加盖申请人公章。
1.本表请用蓝、黑色墨水钢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2.本表内容请用中文填写,英文名用英文填写,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填写。3.本表填写一式三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窗口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2.受理,县民宗局网上预受理电子申请材料;3.原件需于3个工作日内邮寄或送达民宗局核对;4.县民宗局审查,到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内,或依现场情况定时限),提出审核意见;5.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决定;6.将审批决定抄报市民宗局备案;7.领取结果,通知申请人领取(2个工作日,邮寄的,**寄时日记);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申请,递交上申请材料;2.窗口办事员预受理(即时);3.窗口办事员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材料齐全的,通知县民宗局来取申请材料或直接将材料交到县民宗局(当天);4.申请人到县民宗局递交原件核对(即时);5.县民宗局审查,到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内,或依现场情况定时限);6.民宗局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决定;;7.将审批决定抄报市民宗局备案;8.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2个工作日,邮寄的,**寄时日记);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10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3、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二十二条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机关同意。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附件第49条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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