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4:44:55 347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包括:

1、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均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书面阐明其意见;

4、审判过程中经当事人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即为质证过的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民事诉讼证据,就是在民事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分为下列七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六十条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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