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获国家补偿应立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30:56 56 人看过

犯罪案件发生以后,被害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其他一些基本权利受到侵害,人的尊严受到践踏,他们就像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一样,成为最需要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但是,这个弱势群体却被严重忽视了。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谦对记者说。

孙谦准备向大会领衔提

交一份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孙谦表示,他希望通过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让刑事被害人同样享受到法律阳光的普照,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即使无法得到被告人的赔偿,但是国家会成为无辜群体的坚强依靠。

■现状被害人被严重忽视

孙谦代表列举了我国刑事被害人被严重忽视的四种现状:

———法律白条现象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被害人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犯罪人赔偿。但是,因为犯罪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司法实践中有80%以上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实际赔偿。

———刑事被害人求偿无门。现实中,有相当多刑事案件因种种原因无法破案,或者因证据问题无法起诉,这些案件的被害人连加害人都找不到,他们求偿无门。

———权利保护反差较大。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为错拘、错捕、错判者提供经济赔偿等,然而,与被告人权利受到高度重视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对被害人权利的漠视。当被告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案件无法侦破找不到犯罪人时,刑事被害人只有独自承受犯罪带来的侵害后果。

———立法与司法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几乎是一片空白。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获得补偿的权利没有法律与制度化的保障,有的只是有关单位、团体对被害人的同情与怜悯的援助。

■担忧可能产生新的犯罪

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严重忽视,有悖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孙谦不无担忧地说,目前,我国涉法涉诉上访形势严峻,其中被害方上访所占比例较大,特别是在案件未破,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释放的案件中,被害方因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而不能得到救助的上访很多。

被害人如果不能通过公力救济获得公正的待遇,如未追究犯罪人的责任、被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等,会产生对加害人的仇恨和对司法机关甚至国家不满的怨恨心理。孙谦说:此种心理往往会推动被害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以报复行为来实现自我与他人的再一次平等。刑事被害人有可能转换成加害人,产生新的犯罪。

■立法建被害人补偿制度

孙谦认为,现实中之所以出现刑事被害人被严重忽视的现象,是长期以来我们在理解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问题上出现了偏差,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既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权利的保障,也理应包括对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忽视哪一方面,都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宗旨。

谈到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可行性,孙谦说,尽管目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补偿尚未立法,但对一些比较重大特殊的案件,一些地方政府都主动实行补偿,而且有的补偿数额还很大。我国现在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开始了大胆的探索。目前,福建福州、浙江台州、山东青岛、淄博等地司法机关已经建立实施系统的被害人补偿机制。

■补偿国家财力可以承受

说到财力基础,他认为,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较好历史时期,财力的增强,为我国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可行性。

此外,国家通过刑事追诉,没收犯罪所得和罚金,强制罪犯劳动改造获得财产,这些财产本身来源于罪犯,自然也应运用于弥补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害。

事实上,一些国家在制定国家补偿法的时候,其国家财力并不比我国现时的财力强。孙谦解释说,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并非是对所有的被害人都实行国家补偿,而是只对因重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害人以及死亡的被害人家属实行补偿,并且是只在其无法获得加害人赔偿或其他救济,经济陷入严重困境的情况下才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补偿标准也是可以控制的,不会超出国家财力可以承受的范围。孙谦说。据《法制日报》国家补偿被害人条件已具备

记者昨日采访了我省部分专家学者,他们纷纷赞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给无辜的、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以必要的国家救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同时,他们认为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在国家财力和法制环境方面已经具备条件。

应救助受伤害严重的被害人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夏国学教授:这个建议非常好,被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和救助,这种现象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经常发生的情况是被告人进了监狱之后,他已经没有能力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最终只是一纸空文。所以现在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相关的救助制度,可以由国家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在刑事案件中受伤害特别严重的被害人进行救助,也可以通过社会捐助的方式募集资金。

要规定受害人获补助资格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要建立这样一个救助制度,根本还是一个钱的问题。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多数经济状况较差,一般很少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本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结果导致被害人觉得法律无法给予他保障,社会很不公平,进而可能导致过激的言论和行为。被害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救助,需要被保护。我觉得筹措资金应当有几个渠道,国家拿出一部分,另外一部分从法院罚没款中拿出一部分,还有就是通过社会捐助的方式获得。

而且法院应当设定一个门槛,规定哪些被害人可以享受救助,具体享受多少,如何享受等。目前的现状是,刑事受害人长期得不到救助,关键是资金没有到位,资金没有到位,关键的原因在于重视不够。建立一套完备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体现了公平和正义。人大代表提出的这个建议,不论从法制环境还是国家财力,都是正当适宜的。

可考虑多渠道筹措资金

西北政法大学一位法学教授:国家应该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救助。要把这个问题落到实处,关键还是资金问题。目前,能想到的两种办法是国家拨款和社会救助,另外在保险方面,也可以想想办法,通过多种办法筹集资金。

目前,刑事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已经不是单独的个例了,像邱兴华,他杀了那么多人,自己被枪毙了,但是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如何赔偿,如何落实?被害人家庭失去了最主要的劳动力,今后的生活怎么办?这些刑事被害人的权益由谁来维护,又如何获得救助?这些问题都需要一整套的制度去解决。本报记者张蕙

为何要由国家救助?

法律专家指出,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途径有私力救助、社会救助和国家救助三种。

私力救助就是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由犯罪人进行赔偿。社会救助多为热心人的捐助,但不成规范。在犯罪人赔偿难以执行、社会救助尚不规范的情况下,目前空白的就是国家救助。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许多刑案民事赔偿就成了法律白条。而越来越多的法律白条,正呼唤着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尽早建立。

据了解,到现在为止,已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1956年,被害人学的创始人本雅明·门德尔松倡导应予被害人以适当的补偿———如果被害人未能从加害者那里获得赔偿,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赔偿。1963年10月25日,新西兰率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被害补偿法》,1964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64年,英国也颁布了《刑事伤害补偿计划》。亚洲的日本与韩国,也分别于1980年和1986年,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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