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江海区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4:00:31 10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土地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争议;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3)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4)符合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可改变土地用途的;5)抵押权人同意改变用途(土地有抵押权的);6)土地已解封(法院查封过的)。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

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

由有勘测绘图资质的单位绘制

如有需提供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该事项未纳入网上办事大厅。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无

3.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4.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不能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退件通知书》。

5.审查审批。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实施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机关根据区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批通过的,出具批复文书并加盖实施机关印章;审批不通过的,出具《退件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领取结果。

经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并予以许可的,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批复文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窗口办结。实施机关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江海区永康路6号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二楼土地规保与利用股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海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六条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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