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分担。
一般而言创业投资基金适合用私募方式向具有较强风险鉴别能力与承受能力且具有耐性的富有个人与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众多的富有个人或家庭和机构投资者构成了创业资本的主要来源,基金来源相对分散使分配到各个投资者主体的资本数量与比例就比较小,从而承担的风险就相对较小,这样就在创业投资资本的来源上实现风险的第一次分担。
(2)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的风险分担。
创业企业是主要的风险源和收益来源,对投资者而言,需要寻找一个可以分担和转化风险的组织,即由创业投资公司来承担此功能,在此条件下,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3)创业投资家内部的风险分担。
对于有限合伙基金来说,普通合伙人之间、普通合伙人与优秀的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风险分担的机制;对于公司制来说,风险分担类型有,基金经理与优秀员工的风险分担、基金与创业投资顾问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等。
(4)创业投资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担。
在实际中,创业投资公司通常采用联合投资的策略,即联合其它创业投资基金共同对某一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这样就实现了风险在创业投资公司之间的分担。
(5)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风险分担。
创业投资家不仅仅投入创业资本,而且投入管理增值服务,通过自己独特眼光寻找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主动出击,主动承担和控制创业企业的高风险,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通过合理的契约制度安排很好的解决与创业企业间的风险分担问题。
(6)创业企业家内部的风险分担。
正如Gomez-Mejza(1994)指出,受到股权激励同时又承担更多风险的CEO和高层管理团队也愿意在企业更低层次的员工范围内采用象创业投资家对自己那样的补偿体系,根据相关的绩效指标,对高低层次的员工进行激励约束、监督,从而实现了创业企业内部各层次员工的风险分担。
(7)创业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
由于创业投资的本质是为了让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所获得的高资本增值收益。而且创业项目投资的成功率平均只有30%左右,所以创业投资毕竟不同于仅仅投资于几个公司,以长期控股并获得产业利润为目的的投资控股公司,因而在创业企业之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分担风险。
(8)外部机构与各创业投资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
由于创业投资中的高度不确定性,创业投资家将资金以一定的方式投入到创业企业中去,一般都要采取贷款担保、贷款贴息、补偿金和政府补贴等形式减少投资中发生的损失、鼓励创业投资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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