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如果出现原委托事项遗漏、委托人提供新的鉴定材料或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同时,对于鉴定意见的瑕疵,也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遗漏的;
(二)委托人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用于补充原委托鉴定事项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对于鉴定意见的瑕疵,也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补 充 鉴 定 : 如 何 进 行 补 充 鉴 定 ?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在委托人的委托下补充鉴定。补充鉴定需要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由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的程序与重新鉴定的程序相同。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补充鉴定时,需要遵守通则的规定,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补充鉴定时,需要遵守通则的规定,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补充说明
53人看过
-
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补充说明
208人看过
-
补充说明
348人看过
-
法律上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补充说明
204人看过
-
关于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区分
256人看过
-
用于说明专利保护范围的是权利说明书
362人看过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对于案件的胜负至关重要,因此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多种类型。这些证据需要真实、客观、合法,才能确保证据... 更多>
-
补充司法鉴定范围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0《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
关于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区分江苏在线咨询 2021-03-05公安司法人员或当事人等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可以决定或申请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检体,仍交给原委托的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人对新问题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补充,就是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由原鉴定人作出,是对原鉴定的补充或修正,若是对原鉴定的补充则应将原鉴定结论与补充鉴定结论结合使用;若是对原鉴定的修正,则以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为准
-
关于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问题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11公安司法人员或当事人等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可以决定或申请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检体,仍交给原委托的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人对新问题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补充,就是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由原鉴定人作出,是对原鉴定的补充或修正,若是对原鉴定的补充则应将原鉴定结论与补充鉴定结论结合使用;若是对原鉴定的修正,则以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为准
-
关于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问题甘肃在线咨询 2021-03-05公安司法人员或当事人等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可以决定或申请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检体,仍交给原委托的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人对新问题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补充,就是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由原鉴定人作出,是对原鉴定的补充或修正,若是对原鉴定的补充则应将原鉴定结论与补充鉴定结论结合使用;若是对原鉴定的修正,则以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为准
-
关于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问题江苏在线咨询 2021-03-10公安司法人员或当事人等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可以决定或申请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检体,仍交给原委托的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人对新问题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补充,就是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由原鉴定人作出,是对原鉴定的补充或修正,若是对原鉴定的补充则应将原鉴定结论与补充鉴定结论结合使用;若是对原鉴定的修正,则以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