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原审法院管辖系属。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其在本质上属于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诉,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已形成生效判决的原诉的再次审理。但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已发生了改变,由案外的第三人作为原告,而将原诉的原被告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
且案件审理的目标也发生了改变,不再是对原诉中原被告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或受损害的民事权益的确认与保护,而是审理判断原诉裁判是否存在错误并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与原诉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其在实质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新诉。因而,对于这一新诉的法院管辖,就存在由原审法院受理与另行起诉两种选择。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当事人如果已经发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那么一审的法院判决就是原来的案件的法院来进行判决,因为当事人他能够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定是有一个前提条件,而这个前提条件就是之前已经有一个相关的案件被判决了,那么判决之前那个案件的法院就是判决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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