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股权转让必定涉及股权转让价格,这也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核心内容。67号公告第十条要求纳税人之间转让股权应当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
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时,依次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判断:
(一)净资产核定法
(二)类比法
(三)其他合理方法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采用前面净资产核定法和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二、税务机关认可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界定
如果同一时期,两个相邻的地块,两个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发生了股权转让,都分别聘请了不同的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假设甲乙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产品都是高档别墅,房型、面积都无显著差异,但两个中介机构评估的别墅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甲房地产公司评估的每平方米公允价值26000元,乙房地产公司评估的每平方米公允价值是22000元。因为每平方米未售房地产公允价值直接影响着公司净资产的金额,如果乙房地产公司未售房地产的面积较大,税务机关面对这样两份资产评估报告,可能不会直接认可对乙房地产公司的评估结果,可能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家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乙房地产公司未售房地产再次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会对不同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质量进行评估,以决定今后对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的采信程度。
三、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
67号公告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源头出发,对受让方(扣缴义务人)和被投资企业提出了报告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在符合申报纳税条件再申报纳税。
(一)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是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是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是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是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是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二)申报时限与要求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人在出售股权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时应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协议)、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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