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制度有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9 01:04:18 465 人看过

关于终身监禁制度是否抵触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我们认为它并不违背这个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向来强调,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予以定罪量刑;

反之,如果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则不能对任何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而终身监禁制度正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适用具有严格的法律条件与程序,绝非任意为之。

这实际上是在法律框架下对于某些极其严重犯罪行为所采取的一种严厉惩罚手段。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可根据其犯罪情节等因素,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决定对其实施终身监禁,且不得予以减刑或假释,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对贪污受贿罪行的惩治力度。

综上所述,终身监禁制度不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也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以及保障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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